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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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一條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塑膠製食品容器及包裝不得回收使用。第三條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含有異物或纖維剝落。第四條專供3歲以下嬰幼兒使用之食品器具及容器,不得添加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及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等4種塑化劑。第五條嬰幼兒奶瓶不得使用含雙酚A(BisphenolA)之塑膠材質。第六條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應符合下列試驗標準:一、一般規定:品名及原材料材質試驗項目及合格標準溶出試驗備註溶媒溶出

2、條件項目及合格標準器具應為無銅、鉛或其合金被刮落之虞之構造。銅製或銅合金製之器具、容器、包裝除具有固有光澤且不生銹者外,直接接觸食品部分應全面鍍錫、鍍銀或經其它不致產生衛生上危害之適當處理。鍍錫用錫鉛:5%以下。器具、容器、包裝之製造、修補用金屬鉛:10%以下;銻:5%以下。器具、容器、包裝之製造、修補用焊料鉛:20%以下。但罐頭空罐外部用焊料適用下列規定:雙重捲封罐:鉛98%以下;非雙重捲封罐:鉛60%以下。器具、容器、包裝著色劑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之規定;但著色劑無溶出或浸出而混入食品之虞者不在此限。玻璃、陶瓷器、施琺瑯之器具、容器---(a)深2.5cm

3、以上,且容量1.1L以下4%醋酸常溫(暗處)24小時鉛:5ppm以下;鎘:0.5ppm以下。玻璃、陶瓷器、施琺瑯之器具、容器---(b)深2.5cm以上,且容量1.1L以上4%醋酸常溫(暗處)24小時鉛:2.5ppm以下;鎘:0.25ppm以下。玻璃、陶瓷器、施琺瑯之器具、容器---(c)深2.5cm以下或液體無法充滿者4%醋酸常溫(暗處)24小時鉛:17μg/cm2以下;鎘:1.7μg/cm2以下。金屬罐[以乾燥食品(油脂及脂肪性食品除外)為內容物者除外]水60℃,30分鐘。(食品製造加工或調理等過程中之使用溫度達100℃以上者,其溶出條件為95℃,30分鐘)砷:0.2p

4、pm以下(以As2O3計);鉛:0.4ppm以下;鎘:0.1ppm以下;酚:5ppm以下;甲醛:陰性;蒸發殘渣:30ppm以下;30ppm以上者其氯仿可溶物應為30ppm以下。*以上各項適用於pH5以上之食品用金屬罐。**酚、甲醛及蒸發殘渣試驗僅限於以合成樹脂塗漆者。0.5%檸檬酸溶液60℃,30分鐘砷:0.2ppm以下(以As2O3計);鉛:0.4ppm以下;鎘:0.1ppm以下。*以上各項適用於pH5以下(含pH5)之食品用金屬罐。4%醋酸60℃,30分鐘(食品製造加工或調理等過程中之使用溫度達100℃蒸發殘渣:30ppm以下。*僅適用於pH5以下(含pH5)以上者,其

5、溶出條件為95℃,30分鐘)之食品用金屬罐且只限於以合成樹脂塗漆者。20%酒精60℃,30分鐘蒸發殘渣(酒類用):30ppm以下。*僅限於以合成樹脂塗漆者。正庚烷25℃,1小時蒸發殘渣:90ppm以下。*適用於以天然油脂為主原料,且其塗膜中之氧化鋅含量在3﹪以上之塗料塗於罐內面者。正戊烷25℃,2小時氯甲代氧丙環單體(EpichlorohydrinMonomer):0.5ppm以下。*僅限於以合成樹脂塗漆者。酒精5℃以下,24小時氯乙烯單體:0.05ppm以下。*僅限於以合成樹脂塗漆者。器具(附有直接通電流於食品中之裝置者)之電極限用鐵、鋁、白金及鈦。(但通於食品中之電流為

6、微量者,亦可使用不銹鋼。)塑膠類鉛:100ppm以下;鎘:100ppm以下。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i-(2-ethylhexyl)phthalate,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i-n-butylphthalate,DBP)、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utylbenzylphthalate,BB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isodecylphthalate,DID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isononylphthalate,DINP)、鄰苯二甲酸二甲酯(Dimethylphthalate,DM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i-n-octhlphthalate

7、,DNOP)及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iethylphthalate,DEP)等8種物質,個別含量不得超過0.1%水60℃,30分鐘(食品製造加工或調理等過程中之使用溫度達100℃以上者,其溶出條件為95℃,30分鐘)高錳酸鉀消耗量:10ppm以下。1.塑膠類器具、容器、包裝除應符合一般規定外,尚應符合塑膠類之規定。2.材質試驗中有關塑化劑之規定,不適用聚氯乙烯材質。(重量比)4%醋酸重金屬:1ppm以下(以Pb計)。正庚烷25℃,1小時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i-(2-ethylhexyl)phthal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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