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自留地法律属性探析

中国农村自留地法律属性探析

ID:12684347

大小:32.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07-18

中国农村自留地法律属性探析_第1页
中国农村自留地法律属性探析_第2页
中国农村自留地法律属性探析_第3页
中国农村自留地法律属性探析_第4页
中国农村自留地法律属性探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中国农村自留地法律属性探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中国农村自留地法律属性探析中国农村自留地法律属性探析中国农村自留地法律属性探析中国农村自留地法律属性探析中国农村自留地法律属性探析中国农村自留地法律属性探析中国农村自留地法律属性探析LooalSystemAndSooiety蒂J占社会己口1D年3月(下)中国农村自留地法律属性探析刘少谷摘要本文主要结合有关土地法律理论,探讨了自留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及其法律特征;使用权能的残缺性,身份性,无偿性,无固定期限性,并分析了自留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权利规则及自留地法律关系.关键词自留地使用权法律属性中图分类号:D922.3文献

2、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205-02在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土地征收及征用趋于频繁,农村人口的流动性不断提高的今天,土地的财产属性得以彰显,相关的纠纷案件比比皆是.众多研究土地问题的专家,学者及相关工作者部把研究重心聚焦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变革,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等方面,鲜有涉及农村自留地法律属性的研究.事实上,近年来涉及自留地有关权益的纠纷较为普遍,但是有关自留地的现行立法极度匮乏,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一,集体化时期自留地相关法律属性简析自留地在整个农业集体化时期,由于政治运动等原因,

3、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受到较为严重的破坏,对有关自留地的规范常呈现出法律被政策取代等情况.一(一)集体化时期自留地所有权我国对自留地的法律规定始于195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其第l7条规定”允许社员拥有小块自留地.”根据《草案》第3条的相关规定,当时合作社还属于半社会主义的性质,对于合作社社员上交的土地还在一定期间内保留其所有权,故在自留地产生之初,其所有权属社员所有.当合作社发展到”土地归公,归合作社之公”的高级社时期,农业合作化得以基本实现,除原有的坟地,宅基地不入社以外,农民

4、个人所有的其他土地连同土地上的附着物无偿转为集体所有.可见我国农村自留地所有权也经历了从农民私有到集体公有的过程.(二)集体化时期自留地使用权集体化时期,我国农民对自留地享有使用权.但其使用权权能有时相对完整,有时则残缺.在自留地政策比较宽松的时期,农民在自留地上种植农作物具有自主权,对自留地上的农产品也有完整的处分权,可以留作自用或到集市上自由交易.受到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影lI农民对自留地享有的收益权,处分权往往受到限制.比如,中央在1961年颁布的《关于目前的农产品收购工作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中,l5艮制了可以在自

5、由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种类.农民自留地上产出的粮食,棉花,食油等第~类物资,只能够卖给国家商业部门.自留地上的产出物的处分受到限制,自留地使用权权能也不完整.二,新时期自留地相关法律属性探析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

6、殳得以逐渐恢复,自留地政策得以稳定,对自留地的规范也逐渐纳入法制化轨道.作者简介:刘少谷,西南政法大学2007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房地产法.(一)自留地使用权的权利性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体制逐渐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农民对占有的自留地享有完整的使用权,占有,使用及其对自留地上农产品拥有独立的收

7、益,处分权.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性质的明确化,农民经营自留地的权利性质显得模糊不清.我们不妨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性质的角度加以分析该种权利的本质.2007年《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即是一种用益物权.《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可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从物权法定的角度讲,农民对自留地享有的权利不属于用益物权,但这并不能排除自留地经营权事实上的

8、用益物权性质.从制度构建上看,土地承包经营权同自留地一样,也是农村集体土地”两权分离”的产物.农民对土地享有的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即应属于用益物权.自留地与承包地二者在权利本质上具有相似性,也就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这~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民对自留地享有权利的用益物权性质十分明显.实际上,农民对自留地享有的权利完全符合用益物权的法律特点.第一,用益物权是以所有权为存在基础的他物权.农民对自留地的经营权是以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为基础的.第二,用益物权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我国《物权法》规定

9、的用益物权,都是以不动产为客体的,自留地作为不动产符合用以物权的客体要求.第三,用益物权以使用,收益为权利内容.自留地使用权以占有集体的土地为基础,以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收益为内容.农民之所以经营自留地,主要目的就在于对集体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这也完全符合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即对他人所有之物进行使用和收益,以满足用益物权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