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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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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宪法立宪中凸显的重大问题财政宪法立宪中凸显的重大问题财政宪法立宪中凸显的重大问题财政宪法立宪中凸显的重大问题财政宪法立宪中凸显的重大问题财政宪法立宪中凸显的重大问题财政宪法立宪中凸显的重大问题财政宪法立宪中凸显的重大问题财政宪法立宪中凸显的重大问题 “财政乃庶政之母”,乃“国之大事”。事实上,财政直接涉及公权力的行使,以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这本身就是一个宪法问题[1]。财政宪法是旨在追求规范、约束国家财政权、保障私权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元规则”。依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
2、的决定》中“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的精神,财政宪法学研究应有“接地气”的强烈问题意识。针对现实中财政领域出现的财政违宪现象,诸如“审计风暴”揭示的政府部门尤其是财政部门存在的诸多引起百姓热议和不满的违反预算法的行为,如“三公经费”浪费问题、“土地财政”问题,以及财政部擅自提高税率等诸多违宪问题,理论研究应联系实际,重点关注财政宪法立宪中凸显的重大问题,统一认识分歧,为今后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供共识和理论导向。 一、财政宪法的规范性需求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政制度安排体现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等诸多方面的基本关系,深刻影响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
3、、生态文明、国防等领域,财税体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基础性、制度性、保障性作用[2]。一个规范的财政体制或财政法治化的建设离不开宪法规范的支持。依宪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首先应在财政这一重要领域实现财政的依宪治理和依法治理。而财政领域的依宪治理与依法治理首当其冲的是建立一套内在结构科学合理的财政宪法规范体系。 按照学界比较认可的台湾大学葛克昌教授的观点,财政宪法是用以确保公共事务之不同主体的活动基础,并作为全部经济社会事务之根本。就广义而言,凡有关公共财政之宪法规范皆属之,诸如国家之财政权,包括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国家预算及其总体平衡义务、税法基本体制以及中央银行之职权(包括财政事项,
4、如追求整体经济之平衡);就狭义而言,财政宪法是指宪法中有关国家财政权之基本体制(立法权、行政权及司法权),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及税收制度。也即以一般意义而言仍限于宪法法典中有关财政之法律规范,财政宪法规范有别于一般法律者,在于确立财政立法之目标、权限与限制以及作为违宪审查之依据[3]。 从功能角度讲,财政宪法是界定财政公权和公民财产私权的宪法规范。它通过对国家财政收入权、财政支出权、财政管理权和财政监督权的立宪控制,保证公民不被过度课征税费,将财政权尤其是征税权控制在符合宪法规范精神意旨的范围内,以此从根本上保障财政宪法有效发挥其通过“限权”而“限政”以及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和实现公平
5、分配至正义的应然功能。财政宪法的规范结构,也是贯穿整套财政宪法规范体系以及贯穿具体的财税法中财政权配置和运行规则体系的纽结。确立科学、有机统一、稳定的财政宪法的规范构成体系,才能为财政立宪、财政行宪提供依准和前提基础。 有关财政制度的基本条款散落我国《宪法》的各章之中,如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等,总体上勾勒出了我国基本的财政宪法规范(文本)结构。通过梳理,不难发现我国财政宪法的立法“供给”呈现严重不足的状态:涉及央地财政体制建构这一重大问题的分税制条款付之阙如,在既有的少之又少的财政宪法规范中,也存在着过于散乱、非常抽象、不够系统、衔接协调差的缺陷,而且纲领性意识形态、计划财政体制
6、色彩仍然很浓,离规范意义上的财政宪法样态尚存一定差距[4]。 二、分税制的规范化取向 分税制,是在中央和地方之间以及地方各级之间,以划分各级政府事权为基础、以税收划分为核心、相应明确各级财政收支范围和权限的一种分级财政管理体制。通俗地讲,分税制是有关中央和地方在财权财力划分方面的“分家”规则,是迄今人类社会发明的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解决千百年来在此问题上的体制频繁变动、央地之间机会主义的“上下博弈”以及“放-乱-收-死”的“治理循环怪圈”的法治方略。其实质是一种使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权、财力的集权、分权或集中与分散问题得到规范合理的划分和有机结合,并与市场经济、民主、法治
7、建设相适应的一种规范体制,是市场经济国家共同选择的分权式财政管理体制,具有法治化、合理化以及稳定合理预期的优点。全球迄今有60多个西方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实行分税制。 这些国家普遍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实行分税制,并在宪法或财政基本法或预算法中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职能及相应的事权,为分税制实施提供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5]。 我国现行调整央地财政收支权限划分的主要规范是国务院于1993年底发布的《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分税制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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