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流转主体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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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林权流转主体若干问题研究 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权流转本质上属于林业物权变动,但在我国,林业物权变动有其特殊性,即除国家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之外,土地所有权不允许转移,因此林权流转主要是指林地使用权、森林使用权以及林木所有权的流转,不包括林地所有权和森林所有权的流转。1福建省实践中的林权流转主体范围   《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森林资源可以流转。”根

2、据该条规定,林权流转主体主要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在实践中林权流转主体的范围不至于此。2003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在(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提出“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实到户、到联户或其他经营实体。根据该条规定,户、联户也是当然的主体。除此之外。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林业经营体制改革的意见》中规定“允许有条件的行政村预留不超过10%的林地由村集体经营”,这部分预留的林地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既可以由全体成员共同经营,也可以在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

3、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前提下,依法流转。因此,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成为林权流转的主体。   综上,林权流转的主体主要指流出方,包括自然人、户、联户、法人及其他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在这些主体中,除联户以外,其他主体法律都作了明确的规定。2联户的法律性质分析和权利行使问题   为了防止分林到户后出现林地细碎化、小户经营的现象,福建省鼓励以联户形式承包林地。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通过产权量化,即以人口、农户为单位通过均分、联户承包等形式,把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明晰到户、联户或其他经营主体。但现行法律

4、对联户的概念以及法律性质均未作出规定,有关联户的称谓主要散见于一些地方性法规或政策之中。2.1联户的法律性质分析2.1.1 法律的规定涉及联户规定的法律法规政策中多将“联户”与“合伙”放在一起,有2种表述方式:一是将“联户”和“合伙”并列规定。例如: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199

5、9年《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11条“联户承包或者个人合伙承包的,联户或者合伙人之间应当签订联户或者合伙协议。”上述法律法规将“联户”与“合伙”视为不同的主体,主要原因是组成联户和合伙的成员不同,前者是农村承包经营户,后者是自然人。尽管《民法通则》将农村承包经营户规定在自然人这一章,称其为特殊的自然人,但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在家庭成员间的合伙基础上形成的非法人组织[23。构成联合体的成员性质不同,因此“联户”与“合伙”是不同的概念。二是将联户与合伙界定为包涵和从属的关系。例如:2000

6、年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乡(镇)办企业、村(村民小组)办企业、农民联户(合伙)办企业、户(个体)办企业,以及农村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联营企业。”2000年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改革调整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在选择所有制形式上,要因地制宜,可选择乡(镇)办、村(村民小组)办、联户(合伙、合作)办、户(个体、私营)办企业,也可以选择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联营、中外合资合作等混合所有制企业。” 2.1.2实践的做法实践中采取联户形式进行承包的,如何

7、确定联户的法律性质一般有2种做法:一是联户成员通过签订《合伙协议》规范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邵武市水北镇大漠村的村民签订的《中幼林转让合同》、《大漠半路山场转让协议》和《合伙协议》。二是将联户视为联营,例如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盖德林业工作站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下发的《联营户议事规则》和《联营户委托书》,就是用来规范联营户的内部法律关系和外部法律关系。   从法律角度,将联户等同于联营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要求。根据《民法通则》对联营的规定,进行联营的主体必须是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农村承包经营

8、户不是企业或事业单位,他们之间组成的联合体不属于联营。从实际做法来看,表面上是将联户视为联营,但所制定的规范联营户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联营户议事规则》完全是依照合伙的相关规定,规范联营户的对外法律关系的《联营户委托书》属于合伙中的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由此可以看出,尽管名称上有所差异,但实践中对联户的认定基本都是作为合伙关系进行规范的。2.1.3笔者的观点联户是由2个以上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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