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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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无锡市档案局锡民宗发〔2011〕60号关于印发《无锡市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市(县)区民宗局、档案局,市各宗教团体、市直各宗教活动场所:为规范本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宗教档案的管理,特制定《无锡市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1:无锡市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档案管理办法(暂行)附2:归档文件整理规则19附3: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无锡市档案局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抄报:省民委(宗教局),省档案局,市委统战部,市人大民宗侨工委,市

2、政协民宗委。抄送:各市(县)、区委统战部,市民促会。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2011年8月18日印发(共印45份)19附1:无锡市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宗教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更好地为和谐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宗教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级宗教团体及各宗教活动场所的档案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在从事宗教事

3、务和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档案工作在各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第四条19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不同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积极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第二章档案机构、人员及其职责第五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建立综合档案室,配备与档案工作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指导实施本单位的档案工作。第六条综合档案室具有下列基本职责

4、:(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二)对本单位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三)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资料;(四)编制档案检索工具,积极提供利用;(五)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研参考资料,为本单位建设和宗教事业发展服务;(六)组织进行档案价值鉴定;(七)参加本单位重要研究成果、基建工程项目竣工和设备开箱验收工作;(八)办理其他有关的档案业务工作。19第七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热爱档案工作,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参加档案专业知识

5、培训,不断提高档案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第八条档案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掌握档案管理现代化技术;(二)指导本单位各部门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提高档案整理质量;(三)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登记、统计等基础工作,熟悉所保管的档案情况;(四)维护档案的安全,做好保护工作;(五)做好档案利用服务工作,编制检索工具,迅速准确地提供利用;(六)积极做好档案信息化工作,提高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七)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档案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的保密内容,确保保密档案的安全。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第九条宗

6、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文件材料归档制度。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由文件材料形成部门或者经办人负责。19第十条凡在宗教事务管理和宗教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的综合档案室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第十一条归档时间(一)文书类材料应当由经办部门或者承办人在办理完毕后,及时移交归档,综合档案室于次年第一季度完成上一年度归档工作;(二)基建类材料在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负责人审定、签字后移交归档;(三)设备类材料在设备购置或开箱后移交归档;(四)论文、著作、研究文章在正式发表后连同原件一并移交归档;

7、(五)会计核算材料由财会人员整理,保管一年后移交归档。第十二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各门类档案整理执行以下标准:(一)文书档案整理标准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执行;(二)科技档案(科研档案、基本建设档案、设备档案)整理标准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执行;19(三)会计档案整理标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98财会字第32号)执行;(四)照片档案整理标准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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