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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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中山市镇区权责清单》、《中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市直部门下放一区两镇市级管理权限目录》文件精神,为保障我局简政强镇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的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提出的加大统筹力度、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扩大镇级管理权限。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简政强镇事权下放工作统一部署,围绕“放好权、接好权、用好权、管好权”的十二字方针,结合我局工作职能

2、,切实将我局简政强镇下放事项衔接实施好,确保试点工作扎实稳步推进。二、放权内容、方式和工作要求市民族宗教局和中山市镇(区)办事处政府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权范围和责任等内容。镇政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使用市民族宗教局的法律文书、表格,从事受委托事项的相关活动。市民族宗教委托放权的行政审批、日常管理类事项4项,行政处罚类14项,分别是:44事权类别序号内容(事项名称)事权承接机构备注(下放范围)行政许可1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初审)镇区社会事务工作部门(统侨办)部分行政许可2在宗教活动场所(市属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审批(初审)镇区社会事务工作部门(统侨办

3、)部分行政许可3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初审镇区社会事务工作部门(统侨办)部分非行政许可4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备案初审镇区社会事务工作部门(统侨办)部分行政处罚5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镇区社会事务工作部门(统侨办)全权44行政处罚6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镇区社会事务工作部门(统侨办)部分(撤销登记由镇区社会事务工作部门提出后,报市民宗局处置。其他由镇区负责实施。)行政处罚7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镇区社会事务工

4、作部门(统侨办)全权行政处罚8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镇区社会事务工作部门(统侨办)部分(撤销登记由镇区社会事务工作部门提出后,报市民宗局处置。其他由镇区负责实施。)行政处罚9对宗教活动场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镇区社会事务工作部门(统侨办)44部分(撤销登记由镇区社会事务工作部门提出后,报市民宗局处置。其他由镇区负责实施。)行政处罚10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镇区社会事务工作部门(统侨办)部分(撤销登记由镇区社会事务工作部门提出后,报市民宗局处置。其他由镇区负责实

5、施。)行政处罚11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镇区社会事务工作部门(统侨办)部分(撤销登记由镇区社会事务工作部门提出后,报市民宗局处置。其他由镇区负责实施。)行政处罚12对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镇区社会事务工作部门(统侨办)44部分(撤销登记由镇区社会事务工作部门提出后,报市民宗局处置。其他由镇区负责实施。)行政处罚13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镇区社会事务工作部门(统侨办)全权行政处罚14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

6、,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镇区社会事务工作部门(统侨办)全权行政处罚15对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镇区社会事务工作部门(统侨办)全权行政处罚16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镇区社会事务工作部门(统侨办)全权行政处罚17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镇区社会事务工作部门(统侨办)全权行政处罚18全权44对为违法、违规的宗教活动提供场所的;未经批准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的;未经认定和备案或者被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宗教教务活动的;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临时地点以外组织、主持集体宗教活动的

7、;非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设置宗教设施和举行宗教活动的;违法举办宗教培训班的;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来访,参加宗教活动以及讲经、讲道未办理相应手续的;接受境外的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的处罚。镇区社会事务工作部门(统侨办)三、委托放权事项的工作要求:一是受权镇(区)行使相关事权时使用统一文书、表格,严格按照下放事权的具体操作程序办理,相关文书盖中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业务专用章;二是受权镇(区)办理行政处罚事项要严格遵守时限要求,明确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办公电话、投诉电话,受权镇(区)实施行政处罚的人员需领取执法证。三是44市民族宗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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