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辉 :中国行政审判未来走向分析渊源、现状及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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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学辉:中国行政审判未来走向分析——渊源、现状及未来[编者按]: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余年以来,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此,2011年4月9日在武汉召开了“当前行政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行政诉讼法修改”研讨会,武汉大学法学院邀请了从事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学者、法官和律师71人共同探讨了这一主题。本站王学辉教授应邀出席了本次研讨会并作了题为“对行政审判未来走向的分析”主题发言。现将录音整理如下,并将王教授提供的与本主题相联系的一篇未公开发表的文字付后,以飨读

2、者。《宪行天下》编辑部尊敬的大光庭长、李玉文女士、林莉红教授及行政诉讼理论界和行政审判实务界的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谢林教授邀请我参加这次研讨会并给了一个主题发言机会。两周前林教授给了我一个命题作文,让我给大家谈谈“中国行政审判未来发展方向”这样的一个论题。我今天讲的可能不太符合大家的想法,但我还是想把我长期思考的内容说出来,今天的发言是顺着这样的一个思路来展开的:找渊源——看现状——谈将来。我们知道,传统中国是没有行政审判这样的制度的,即是说当下中国的行政审判制度是从西方学来的,然后再经过一番改造后,发展成为了今天我们

3、所看到的这个样子。其间经过了北洋政府之平政院时期、南京国民政府之行政法院时期,新中国的行政审判时期这三个大的阶段。即是说中国建构行政诉讼制度,很大程度上是吸收和借鉴了西方的法治经验,带有浓厚西方经典法治的印记。但是没有想到的是,行政审判制度在中国经过百余年几代人的努力之后,却面临着“橘生淮北则为枳”的现实尴尬,面临行政诉讼制度价值与目标的偏失、制度设计的不合理、立法以及立法修改的落后、纠纷化解功能的不足等等。我们现行的制度设计不能有力地解释当下中国的行政现象,不能有效地化解行政争议。为什么会形成这种状况?我想是因为设计的制度与

4、现实中国脱节了。因为,西方的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制度是建立在西方的政治背景和其传统文化基础上的。在西方三权分立权力运行模式之下,西方国家通过立法权制定法律,行政权执行法律,司法权审查行政行为如此被斯图尔特称为“传送带模式”的形式法治路径来达至权力的协调运行。而如此之权力运行模式(即分权制衡模式)是深深根植于西方宪政理论、法治思想及自由主义哲学基础之上的,同时是与西方国家行政权运行之成熟状态、市民社会之较高的法律意识息息相关的。而西方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这些基础是中国所不曾具有的,我们的基础是什么呢。一是,我们的政治背景是一元化的

5、政治结构,不是分权制衡结构。权力之间的合作比权力之间的监督制约要来得重要。二是,当前的法治建设又处于法治建设的初期阶段,行政权本身的运行很不成熟,行政权要受到司法权的监督并不是我们本土的理念。三是,“时空压缩”下法治自身也非常不成熟,“恶法”大量存在,依法行政往往出现依恶法在行政。四是,解决纠纷的程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正当法律程序而是科层制下的“政策实施型法律程序”,法律程序往往被化约为政策实施程序。这两厢比较我们就会知道,西方的与我们的有了太多的不同,那么,当下我们究竟需要建立一个什么样子的行政审判制度,其价值追求和目标设定应

6、当是个什么东西?我所希望的当下中国的行政审判应追求“实质性地化解行政争议”15,这是大光庭长提出来的一个观点,记得在去年的《人民司法》上我看到记者对大光庭长就此问题有一个专访,我非常认同这个观点。我发挥下自己的理解:中国的行政审判现阶段并不是要追求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而是要追求化解行政争议,请大家注意我强调的是在目前,在当下。可能大家还记得,在2004年我提出了“法治建设的阶段论”、“依法行政的阶段论”的观点,我把中国的依法行政建设分为三个大的阶段,即“依法行政的初期阶段”、“依法行政的中级阶段”和“依法行政的高级阶段”。目前

7、我们正处于“依法行政的初期阶段”,这个阶段从改革开放(1978年)算起至少要经过50年,初期阶段应当有此阶段的建设目标,不能盲目冒进,得一步一步地来建设,虽然我们心里很急,但我们只能“慢慢地着急”,不能滑向未来。就行政审判来说,法治建设初期阶段的行政审判就应当去追求有效化解行政争议,而不是监督行政权,监督行政权的事下一阶段再说。现实的表现也是这样,你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得了吗?不能。这样要求行政审判的话那将是行政审判不能承受之重。因此,下一步修改行政诉讼法典时就应当按这个价值取向和目标来修改。我这样说并不是说不想监督行政权的依法

8、实施,我是说现阶段还不行,条件还不成熟。有人可能会认为我的这种观点是法治工具主义,是“和稀泥”,我认为,现阶段行政审判庭能把稀泥和转就算不错了。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法院能把行政纠纷实质性地化解一些就算很好了。我总是认为,中国要搞法治,但绝对不是西方意义上的法治,当然,中国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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