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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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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因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事故如何赔付之探讨摘要:毋庸置疑,职工因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事故如何赔付,关系到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基于立法历史渊源的回顾、法理条文的分析、大量司法实践的参考,以及“保民生促和谐”之社会发展进步的大方向,笔者认为,职工因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事故,在赔付问题上,应不断健全法律法规、与时俱进,适用“双赔兼得”。即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引发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时,应积极向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因此发生的争议属于公法领域,双方的争议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而调整;
2、同时,工伤职工可直接向造成事故损害的第三人提起民事侵权赔偿,因此发生的争议属于私法领域,归为一般的民法关系。关键词: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在现实中,因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比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他人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他人伤害”等等,都是比较典型的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案例:王某,女,29岁,某市新区某电子厂职工。2010年9月某天傍晚,在下班的路途中遭遇车祸被撞受重伤,后经
3、抢救无效后死亡。此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肇事方张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负次要责任。王某家属在与肇事方张某协商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之后,由张某及机动车保险公司共同赔偿王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抚养费、事故处理费等,合计X元。2010年11月经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属于工伤。经与电子厂沟通协商赔偿无果后,王某的亲属以电子厂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其支付医疗费、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y元。那么,在发生此类情况之后,工伤职工该如何主张赔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
4、益?工伤职工只能“单一选择”,向第三人主张民事侵权赔偿或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保险赔偿?还是可以“双赔兼得”,对第三人和用人单位均可提起赔偿?亦或只能“补差赔偿”,即“先民事、后工伤”,民事侵权赔偿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补足差额?对此,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非常明确和统一的规定,各地做法不一、大相径庭,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较大的争议和困惑,影响了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公正。为此,笔者谈一些自己的浅见,希望得到大家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研讨。【三部较早的法律文件与此类案件赔偿的关联因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事故,在适用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上的争
5、议和困惑,究其原因、追根溯源,我们可从三部较早的法律文件谈起。第一部法律文件是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则》(主席令6届第37号),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从法条表述看,第三人侵权引发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二部法律文件是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
6、6〕26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
7、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一)、(二)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对此条法理层面分析,由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可按“先民事、后工伤”的方式和程序主张赔付,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企业仅进行有限的“补差赔偿”,即在工伤保险赔偿额上限范围,民事侵权赔偿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或企业补足差额。但针对因第三人引发的非交通事故工伤,第三人和工伤保险如何衔
8、接赔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第三部法律文件是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下文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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