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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深府〔2008〕20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水平,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特制定本政策
2、措施。 一、加强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实现产业可持续发展 (一)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重大专项、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国家科学中心、国家实验室等建设任务,凡在深圳建设实施的,予以配套支持。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并在深圳建设实施的,予以最高1500万元配套支持。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企业技术中心、973和863等各类国家计划及项目,在深圳建设实施的,予以最高800万元配套支持
3、;并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各类广东省的科技计划及项目。 国家对本政策措施上述配套项目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予以配套支持。 (二)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予以300万元资助。评估优秀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予以最高1000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评估优秀的市级重点实验室,予以最高500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评估优秀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予以最高200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 (三)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著名企业、跨国公司、国家研究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在深圳
4、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深圳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予以最高500万元建设资助。 (四)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机构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可以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和便捷通关服务。 二、加大吸引人才力度,凝聚创新第一资源 (五)市政府设立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每年安排2亿元,按照《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予以奖励。 (六)市政府每年安排创新创业计划专项经费,举办全国性的创业大赛,吸引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具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新服务等创业项目,广泛聚集创
5、新人才、创新团队在深圳创业。 市科技研发资金每年安排3000万元支持竞赛优胜者在深圳实施竞赛优胜项目或者创办创业企业。 在创新型产业用房规划中,政府投资建设5万-8万平方米用房,支持竞赛优胜者创办的创业企业入驻,对入驻企业予以2年免房租、第三年房租减半资助,并提供商业企划等配套服务。 (七)扩大我市人才公寓供应计划规模,将高新技术产业创新人才住房纳入人才公寓供应计划,并按规定条件申请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对于符合条件未能享受人才公寓政策的予以安居资助。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面向高新技术产业创新人才租赁。 三、继续强化企业主体地
6、位,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八)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深圳经济特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以后完成登记注册、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后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未能享受
7、国家“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2008年1月1日前注册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二免六减半”政策的,2008年、2009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 (十)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以上一年增值税为基数,形成的新增增值税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3年内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购置新建生产经营用房缴纳契税,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新建或购置新建的生产经营房产,在享受国家房产税优惠期满后2年内缴纳房产税,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
8、 (十一)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和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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