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职工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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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综合互助保障计划(2014版)广西职工保障互助协会职工综合互助保障计划(指定疾病+意外伤害+意外住院补助+身故保障)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在全区广泛深入开展,扩大职工保障范围,切实缓解因疾病、意外伤害、身故导致职工家庭的经济困难,提高广大职工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广西的和谐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广西职工保障互助协会根据有关方针政策,在整合原有保障计划基础上,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综合互助保障计划》。保障对象第二条:凡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

2、(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工作(以往未患有本计划内所指定的各种疾病及手术者),在本级工会统一组织下单位或团体参加本计划。既往参保已获得指定疾病、女性安康给付的或投保前已患有本计划内所列指定疾病及手术的人员不允许加入本计划,对已参保的人员经核实后取消参保资格,并对期间已发生的保障事故不承担给付责任。参保办法第三条:参加本保障计划采取团体会员制,在职人员人数在8人以下的参保单位须全部参保,且最低不能少于5人;在职人员人数在8人以上的参保单位,须75%以上在职职工集体参保。第四

3、条:参保时参保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1、填写“广西职工保障互助协会互助保障计划参保单”2、提供加盖参保单位公章含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受益人姓名等内容的明细清单和EXCEL表格数据。第五条:职工综合互助保障计划、职工指定疾病(手术)互助保障计划和农民工互助保障计划的个人参保份数共累计不能超过五份,参保份数具体要求如下: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只可参保一次(单位集体加保除外,但参保份数累计不能超过五份);若参保时参保单位所有人员参保份数一致的,则个人最高参保份数为五份;若参保时参保单位所有人员参保份数不一致的,则个人

4、最高参保份数为三份;续保人员可按上一年度参保份数续保。经审核发现参保份数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或团体,退回参保申请,超过上年度保障到期后30日内仍未补回参保申请及相关资料的该单位或团体人员作为新保人员处理,并对补充材料期间已发生的保障事故不承担给付责任。保障期限第六条:保障期限一年或二年为一期,于各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各市总互助办)和广西职工保障互助协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互助协会办公室)收到缴纳的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保单、明细清单等资料,同时经各市总互助办和互助协会办公室审核盖章(经办人签章)的

5、次日零时起到一年或二年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首次参保,指定疾病(手术)保障执行120天的免责期。被保障人在每一期的保障期满后30日内续保,指定疾病(手术)保障取消120天的免责期。但在本期保障责任终止之日起到下一期保障责任生效之日前,互助协会不承担保障责任。续保时增加的份数,指定疾病(手术)保障按首次参保执行120天免责期。超期续保(即上一保障期满后30日后参保),视为新保,指定疾病(手术)保障将重新执行120天的免责期。保障费第七条:保障期限一年,每人每期的保障费每份60元;保障期限二年,每人每期的保障

6、费每份120元。第八条:保障费的缴纳可视具体情况通过多渠道解决。(1)个人缴纳;(2)福利费列支,也可从工会经费留成部分列支。(3)单位行政或工会与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出资比例应按各单位实际情况定。保障责任及保障金额第九条:职工指定疾病(手术)保障: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保障每份保障金限额为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其他十四种指定疾病(手术)保障每份保障金限额为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本计划所指的指定疾病(手术)保障范围内的指定疾病(手术)系指被保障人在保障合同生效之日起120天以

7、后(续保和非典型肺炎、致病性人禽流感患者无120天免责期)至保障期满期间内经县级(二级)及以上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或施行)以下各种疾病(或手术):1、肝癌、肺癌、胃癌、肠癌、膀胱癌、骨癌、喉癌、鼻咽癌、淋巴癌、皮肤癌、前列腺癌、睾丸癌、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等各种原发性恶性肿瘤;2、终末期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3、非典型肺炎;4、再生障碍性贫血;5、急性或亚急性重型肝炎;6、四肢瘫痪;7、致病性人禽流感;8、严重运动神经元病;9、严重Ⅲ度烧伤;

8、10、颅内原发性肿瘤摘除手术;11、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12、心脏瓣膜置换手术;13、异体心脏、肾脏、肝脏、肺、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术;14、主动脉手术;15、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以上保障范围内9种指定疾病和6种指定手术的具体定义详见附则)。意外伤害保障:每份保障金限额为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本保障计划意外伤害残疾保障范围和意外伤害残疾保障金给付比例以《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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