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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9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一、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参照有关法律,结合各类案件的性质、社会影响、情节轻重、刑期长短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制定《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以下简称《保管期限表》)。 二、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记录和重要依据。它反映了人民法院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的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科学地鉴定和保存好诉讼档案,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因此,应当从政治、经济、科学研究等方面,从历史和现实使用价值,全面地,慎重地估量每个案件的作用,划定其保管期限。 三、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2、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凡属本院审判活动形成的需要长远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永久保管。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查考使用的诉讼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时间为60年。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时间为30年。 具体案卷保管期限的划定,参照《保管期限表》办理。 四、刑事案件中的赃、证物,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退还受害人的以外,民事案件中的权益凭证,在结案后,除应当退还当事人或当事单位的以外,凡需附卷保存的,其保管时间与案卷划定的保管期限相同。 刑事案件中的证物,不宜于长期保管的(如血衣、凶器等),在没有新的规定以前,仍依最高人民法院(64)法研字第77
3、号《关于刑事案件中证物保管问题的批复》中提出的“至少保存15年”的规定处理。 五、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从每个案件终审判决结案后的下一年起算。 一个人民法院审理的同一被告的累犯案件,或者同一被告的特赦、更审、再审、申诉、加减刑案件,其先后形成的案卷的保管期限,应以最后终审结案的下一年作为起算的时间;如属于不同的保管期限,应以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为保管期限。 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刑、民案件,在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当事人继续申诉形成的档案,可合并原审案卷保管,保管期限与原案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申诉档案,按《保管期限表》的有关规定划定保管期限。
4、 六、对保管期限届满的诉讼档案,应以办公厅、室主任(未设主任的以主管秘书)为主,和审判人员、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案进行鉴定。 对仍有继续保存价值的案卷,可以采取提高一档(如短期改为长期)的办法延长其保管期限。 七、经鉴定确定销毁的诉讼档案,销毁前要把其中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取出一份,按年度、审级整理立卷,随有关年度编号,划为永久保管。 八、对决定销毁的档案由档案部门编造销毁清册,经本院院长审查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备案后,由档案人员和指定的监销人共同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报告的销毁清册立卷存档。 附:《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1984年
5、1月4日)一、刑事诉讼档案(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 1.国际间谍和侵犯领空、领海的案件; 2.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或勾结外国危害祖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反革命案件; 3.领导或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或叛乱的案件; 4.投敌叛变情节严重或聚众叛乱的案件; 5.聚众劫狱或组织越狱的反革命案件; 6.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供给敌人物资的案件; 7.国民党派遣、潜伏的特务分子和历史特务的案件; 8.反革命集团的案件; 9.组织、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的案件; 10.反革命破坏的案件; 11.劫持船舰、飞机、火车、电车、
6、汽车等的反革命案件; 12.反革命杀人的案件; 13.汉奸、战犯、托派的案件; 14.罪行严重的恶霸地主、土匪、流氓头子,反动会道门头子的案件; 15.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在国内外和所辖地区有影响的案件; 16.重大的政治骗子的案件; 17.重大的偷越国(边)境的案件; 18.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的案件; 19.伪造、盗窃、抢劫、非法毁灭国家公文(档案)情节严重的案件; 20.放火、爆炸、决水、投毒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1.破坏交通工具、设备、动力设备、通讯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案件; 22.责任事故、技术事故造成严重伤亡和严重后果的案件; 23.非法制造、抢夺、盗窃和私
7、藏枪枝弹药的重大案件; 24.贪污、渎职、行贿、受贿、惯窃、惯骗、盗窃、抢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高利贷等情节严重的案件; 25.走私、贩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以及走私、贩私、投机倒把集团的案件; 26.伪造、贩卖国家货币、支票、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的案件; 27.重大的偷税、抗税的案件; 28.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抗震、优抚、救济款物情节严重的案件; 29.重大的盗伐、滥伐林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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