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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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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篇一: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本规定所称教学管理指教育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在培养目标、专业或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建设、教师聘任、教学场所、学籍管理以及其它有关教学方面的指导和监督。目的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促进其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的适应范围是;社会力量举办的、未取得颁发国家学历证书资格的、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分校、分部以及独立设置的培训中心、各类培训班、辅导班、进修班等
2、从事教学活动的组织等(以下称学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教学管理指教育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在培养目标、专业或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建设、教师聘任、教学场所、学籍管理以及其它有关教学方面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学校均应根据有关规定,按办学规模、层次、教学形式等,设立教务或教学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逐步开展教研活动。规定第五条:学校均应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制定明确有培养目标。对培养目标不符合实际需要的学校或专业,教育行政部门应停止其招生。第六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高等层次
3、学校的专业设置,应报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查;开高的专业就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颂的专业目录以及自学考试的开考专业办理的确需开辟新专业,应经过充分论证。第七条:学校应根据培养目标和专业设置制定教学计划和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并报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查。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应包括学制、课程设置、使用的教材、总学时数、周学时数、实验和实习内容及其课时数等;庆指明各教学环节的衔接关系。第八条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者,除经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外,还应向任课教师以及学员讲明,并允许
4、学员退学。第九条:学校应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保证开出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习课),完成规定的课时数。第十条:学校均应根据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编写或选用教材以及辅导资料,并报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查。第十一条:学校自行编写教材,应成立编审组织,应由学科专家担任主编。各类教材或辅导资料均应保证质量。对于质量低劣的教材或辅导资料,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学校予以调整或停止使用,直至销毁。第十二条:学校还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能胜任教学工作的、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包括兼职教师)。教师应有良好
5、的师德和实际任课能力,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应按教学大纲规定的要求授课,并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第十三条:学校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包括租用和借用)。该场所须在开展政党教学活动时保证老师和学员的人身安全。由于教学场所不适宜、危害教师和学员生命财产安全的,应依法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学校应帮助学员在开课前准备好所需的教材和辅导资料。篇二:社会力量办学试行规定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维护办学者和就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
6、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所谓社会力量办学,是指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面向社会招生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及不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办学机构。社会力量应当以举办实施职业教育机构为重点。鼓励达到办学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学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社会力量不得举
7、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第四条社会力量办学应严格审批管理制度。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教育机构,由县教体委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县人事劳动局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并抄送县教体委备案;举办其他教育机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核同意后,由县教体委审批。各层次教育机构的审批办法是: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所谓社会力量办学,是指企事业
8、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面向社会招生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及不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办学机构。社会力量应当以举办实施职业教育机构为重点。鼓励达到办学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学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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