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哲论文-“捡”金案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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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捡”金案简析引言5月11日,一篇题为《清洁工“捡”14公斤金饰或被起诉》的报道,一时间在网络上被广泛转载流传,引发了全社会关于盗窃罪的大讨论。这个案子在社会上有个很通俗的称呼,叫做“梁丽捡金案”。案子发生在去年12月9日,案子的主人公梁丽当时是某清洁公司员工,当时将两名旅客留下的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盒子当成了丢弃物清理进了垃圾车。尔后放在了残疾人洗手间内,并告知同事,如果有人认领就归还人家。然而令梁丽没有想到的是,同事马某和曹某确认箱内物品,竟告知是十几包黄金首饰。在向首饰店询问确认是真品后,梁丽仍不以为然,言称“这么贵重的东

2、西不可能没人要”,而将纸箱一起带回了家。当日下午失主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原来失主只是因为托运手续而暂时离开,并不是“遗弃”。梁丽得知后,以为明天上班上交即可。而晚上六点左右,公安人员拜访梁丽住处,在梁丽交出首饰后,将其逮捕。而此案件最大的焦点,也可以说是最大的看点,在于此何种罪名起诉梁丽。盗窃罪还是侵占罪,如果是前者,因失误的巨大金额,梁丽将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而后者最高最高刑期为5年。两个观点在网上形成两派引起激烈讨论,各执一词。在所有投票网站中,梁丽的支持率达到90%以上也有网友认为梁丽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本文将就该事件进

3、行简要分析和评价,发表一些个人看法。案件分析关于盗窃罪,我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28日最新修正版刑法)》,其上对盗窃罪的解释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以我的理解,这个定义包括两个判定标准。首先是梁丽是否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按梁丽自己的观点,清洁工捡拾他人的丢弃物实属正常,而且平时自己也都次把旅客们无法带上飞机的化妆品、水果之类带回家。梁丽的家人和同事均纷纷表示,梁丽平时非常老实本分,盗窃的事情绝不会干。然而在被告知箱内是黄金首饰并经过首饰店

4、确认之后,梁丽仍坚持仍未箱内的东西不值钱而将其带回家中,其动机不得而知。一般在这种情况下,上交有关部门才是正确的决断,而梁丽此举一方面可以理解为生平没见过这么多钱,“天真”地不能相信其真实性,而同时也可认为这笔钱对于她清贫家庭的用处是不言而喻。而在我看来,后者的可能性更大。如梁丽丈夫所言,她不是一个贪小便宜的人。然而面对这样的大便宜,一个人的价值观是难免要动摇的。梁丽把首饰带回了家,因为她觉得万一报了案,只要交出来就没事了,而一旦没人报案,这些东西就会像以前从垃圾车里淘出来的小物件一样归她所有,而同样知情的马某和曹某也各自取了

5、一包首饰,得到了“好处”,并不担心被告发。梁丽的心中是否打着这样一个小算盘不得而知,终归是猜测,事实是梁丽积极配合,主动交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据并不充分。其次还有一个判断标准就是是否“秘密盗取公私财物”。从这个角度来说,梁丽的行为不仅不属于“秘密”,而且相当公开。整个事件过程中,梁丽多次告知同事纸箱的存在,发现首饰后也与同事一起商量此事。如果按照这条标准只衡量梁丽,显然是不合适的,而非要以这个标准判定梁丽有罪,还不如说梁丽同事三人“秘密盗取”。所以以“盗窃罪”起诉梁丽显然是不合适的。这里还有一个小插曲,同样围绕这些首饰

6、,首次发现就“一人一包分掉”的马某和曹某,却似乎相安无事。而他们直到下班时才告知梁丽首饰的事,并且从始至终不曾谈及他们拿走的那些,而俨然一副局外人的姿态边缘性的参与此事。他们做人是圆滑的,捞到好处并推掉责任,而平时不愿贪小便宜的梁丽成为了受害者。从这一点来说,我是站在同情梁丽的阵营的。另一种意见是认为应该以“侵占罪”起诉梁丽。“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按这种罪行,最高刑期为五年。刨去“非法占有”无须多议,显然“拒不交换”也是不成立的。因

7、此也给想给梁丽减轻罪行的人带来的难题,因为“侵占罪”也无法很好的定性这一案件。而将梁丽无罪释放似乎也是不妥的,因为毕竟涉及金额巨大,而梁丽并没有第一时间上交,而是带回家了。无罪释放无异于告诉偷窃者拾物者,只要事后交出来便可脱罪。当然这只是笔者谬论。记者咨询法学专家,得到的答案是“从刑法角度来说,梁丽的行为构不成盗窃罪,对垃圾箱范围内的垃圾进行处理本来就是梁丽的职责范围。如果从民法角度来说,梁丽的行为属于贪小便宜,并有不当得利,这些应该是由失主来进行起诉的,不属于刑法范畴,应对梁丽作轻微的行政处罚”。案件背后的思考争议一直持续了

8、4个多月,直到9月25日,检方审查终结,认为梁丽构成盗窃罪证据不足不提起公诉,金饰失主也表示不追究,梁丽恢复自由。至此案件告一段落,网络上也波平浪静,大多数得到了一个满意的结果。但案件背后仍然有很多值得思考的地方。第一是拾金不昧精神的精神内涵。“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最悠久的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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