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象山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象山县中心城区宝海路(巨鹰路至海山路)道路工程项目环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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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增年产1000万件航空紧固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象山县中心城区宝海路(巨鹰路至海山路)道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象山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17年10月50新增年产1000万件航空紧固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文件确认书建设单位象山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名称象山县中心城区宝海路(巨鹰路至海山路)道路工程项目项目地址象山县中心城区投资额1200万元法人代表联系电话象山县环境保护局:我单位同意该环评文件所述内容,并承诺在做到如下环保措施:1、施工期a、施工期间控制施工运输车辆车速,对施工场地、运输公路进行定期洒水处理,对于易起

2、尘的建筑材料加盖蓬布,汽车运输沙土等建材时加盖,同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b、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附近已有建筑生活设施解决,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不设临时食堂。建筑废水沉淀后回用,堆泥干化后用于建设工程的填料。c、施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并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建筑废料分类收集回用,对于无法回用的按照《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1年9月1日实施)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d、施工期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工艺,加强运输车辆及施工机械的管理与维护。2、营运期a、按照相关规定完善道路警示标志。b、加强路面清扫工作。c、加强绿化建设,道路两侧的裸露地面及时实施绿化、铺装或硬

3、化。d、沿路布设一定量垃圾桶,由环卫工人定期清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象山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盖章)法人代表(签字)年月日备注50新增年产1000万件航空紧固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二、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简况7三、环境质量现状11四、评价适用标准14五、建设项目工程分析16六、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24七、环境影响分析25八、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41九、结论与建议44附图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附图2:项目平面布置图附图3:宝海路道路现状附图4:象山南部新城(ZX10)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图附图5:

4、象山县丹东街道环境功能区划图附件附件1:营业执照附件2: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建议书批复函附表附表1:项目信息登记表附表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措施一览表50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象山县中心城区宝海路(巨鹰路至海山路)道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象山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联系人通讯地址浙江象山县丹东街道象山河路669号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315700建设地点象山县中心城区立项审批部门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文号象发改审批[2016]379号建设性质新建行业类别及代码E-4813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占地面积13.50亩绿化面积(平方米)/总投资(万元)1200其

5、中:环保投资(万元)32.00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2.67%评价经费(万元)/投产日期2018年11月1.1项目由来随着南部新城开发的不断深入,新城住宅楼、办公楼和商场的相继建起,新城的辐射能力进一步加强,新城内现有道路难以满足日益增大的交通需求。为了实现城市交通系统的多方位沟通,形成象山城市道路网南北向和东西向框架,象山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拟建设宝海路道路工程,道路呈东西走向,西起巨鹰路,东至海山路,新征用地面积13.50亩,道路全长361.29m,红线宽24m,含新建箱涵1座,项目总投资约1200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946.43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及

6、建设期利息182.30万元,另有土地费71.27万元)。本项目已于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立项,立项编号为象发改审批[2016]379号(详见附件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172城市道路中全部(新建、扩建支路除外),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受象山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由我单位承担此工作,受托后我单位即对项目所建地进行现场踏勘与监测,并收集有关资料,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范,编制此环境影响报告表。501.2编制依据1.2.1我国及浙江省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

7、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9号,2015.01.0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16.09.0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2008.06.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6.01.01);(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1997.03.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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