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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8
《受让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债权 受让人是否享有申请再审》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受让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债权受让人是否享有申请再审权◇沈红雨 一、问题的提出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其主要法律后果是债权移转,受让人取代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但是,当诉讼当事人向案外人转让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债权时,受让人是否因成为新的债权人,而自动享有申请再审权?对此实践中不乏争议,各地把握的尺度也不尽统一。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受让人既不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也不属于符合法律和司
2、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受让人无权对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再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诉请履行力和强制执行力是债权机能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有效保障债权实现的公权救济。债权人转让债权,同时转让了附着于债权的诉讼权利,包括申请再审权。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明文禁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之受让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受让人应为申请再审的适格当事人。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二、法理依据分析 (一)诉讼主体资格具有法定性,不因当事人约定转移而转移 转让普通债权与提起诉讼后的债权转让的区别在于:在前一情形下,受让人随债权移转取得债权请求权,出让人相应丧失债权请求权,受让人享有提起给付之诉的权利;而后一情形中,出让人已经行
3、使债权请求权,提起了给付之诉,此时债权移转涉及的是受让人的诉讼主体资格能否变更的问题。诉讼主体资格的变更受民事诉讼程序法的公法调整,不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因此出让人和受让人不能自行约定申请再审权利是否随债权一并转让,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二)关于诉讼承继的立法模式 诉讼主体资格的变更,又称诉讼承继,是指在诉讼系属中,当一定事由发生或当事人转让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关系给案外第三人,由案外第三人代替前当事人来进行诉讼。诉讼承继分为当然承继和特定承继两种方式。当然承继是指诉讼中因一方当事人死亡、法人合并或消灭等一定事由而发生的诉讼主体资格变更。在当然承继问题上,各国都采取认可态度。特定承
4、继是指因诉讼标的的转让而形成的诉讼主体资格变更。特定承继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立法模式。4 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当事人恒定主义模式。在该立法模式下,诉讼开始后发生的债权转让不影响原来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由原来当事人继续实施诉讼权能,判决效力及于受让人。但这种恒定主义并非绝对,两种例外情形允许发生诉讼承继:一是经诉讼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二是已登记土地的物权争议诉讼,诉讼当事人转让土地的。采用当事人恒定主义旨在维护诉讼程序的安定,认为允许诉讼当事人更替,债务人需与不同的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不利于对债务人诉讼利益的保护,也增加法庭的审理成本。我国台湾地区亦采当事人恒定主义模式。 另一种是以日韩为代表的
5、诉讼承继主义模式,认为当事人恒定主义模式限制受让人参加诉讼,而此时出让人实际已脱离争讼的权利义务关系,缺乏积极实施诉讼的动力,十分不利于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故允许受让人承继诉讼主体资格。受让人承继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受让人主动参加,即参加承继;二是经诉讼对方当事人或出让人申请而进入诉讼,即引导承继。诉讼承继申请应在辩论终结前提出,但是韩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1款允许辩论终结后的特定承继人可以提起再审之诉。 (三)我国关于诉讼承继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然承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死亡时的继承人、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时的法定代理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终止时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为当然的诉讼承继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当事人死亡或终止时,权利义务承受人享有申请再审人的主体资格。但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特定承继作出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
7、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之特定承继采取认可态度,也区分参加承继和引导承继两种承继诉讼的方式,但承继诉讼的截止时点不是非常明确,直到执行阶段仍可变更诉讼主体。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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