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七出”之制的法理分析和实践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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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代“七出”之制的法理分析和实践思考  唐代的离婚立法主要集中在《唐律疏议》中。根据《唐律疏议》所规定的离婚理由来看,唐代的离婚立法确立了七出、义绝、和离三大离婚制度。本文拟从法理学和历史学角度出发,对唐代的“七出”之制加以剖析,以求从一个侧面揭示出唐代社会生活中礼与律的复杂关系,文中不足及错误之处,敬祈方家指正。  一、唐代“七出”之制的法理分析  “七出”是中国封建法律制度中极具中国特色的一种离婚制度。“七出”又称“七去”“、七弃”,是指丈夫在妻子犯有法律规定的七项出妻理由之中的任何一项时,就可以依法根据自己单方面的离婚意志将妻子名正

2、言顺地赶归娘家,而无须经官府判断,只须作成文书,由双方父母及见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可见“七出”是法律确认的丈夫单方面的带有强制性的休弃妻子的权力。  1.唐代关于“七出”的立法规定  (1)“七出”的具体内容。唐律引《户令》对“七出”作了规定“: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①“七出”之条,原本于礼。唐代“,七出”虽入律令,但只见条款,却未见陈述应出之理由,其中原因,留待下文探讨。关于“七出”内容之意义,自出现以来,议论者颇多,至今仍有不少论述,这其中不乏真知灼见。本文不想

3、就此再多作评论,只想从法律史上作点探讨。  (2)关于“七出”的限制。“七出”之条,多为由于妻子的行为而影响夫家的伦常秩序及一般生活秩序,是礼与法要求妻所承担的单项性义务,集中体现了婚姻关系中夫妻地位的不平等,是男尊女卑在婚姻法律关系上的反映。唐代,为了防止夫过于滥用此项权力,法律又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  第一,无子被出是有年龄限制的“。‘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即是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②依据此规定,妻子必须是年五十以上无子,才受此条拘束。换言之,妻不到绝育期,是不能以无子为理由而提出离异的。  第二,以“七

4、出”理由休弃妻者,必须履行较为严格的法定程序。唐律因侧重于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虽未就程序问题作较多的规定,但唐令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开元二十五年《户令》规定“:诸弃妻须有七出之状,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皆夫手书弃之,男及父母伯姨舅并女父母伯姨舅,东邻西邻及见人皆署;若不解书,画指为记。”③由此可见,法律设定了三大程序:其一,必须由丈夫本人亲自制作书面休弃状,即通常所说的“休书”。其二,休书必须经夫妻双方的有关亲属联名签署或画押。这些亲属包括夫的父母伯姨舅,妻的父母伯姨舅。其三,必须有

5、第三者在场见证并签名或画押。第三者包括左邻右舍,及其他非亲非邻见证人。  第三,即使妻的行为符合“七出”的条件,但若同时存在“三不去”者,夫仍不得休弃妻。“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④律引《户令》之规定,对“三不去”作了明确界定“: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⑤唐代法律在确认“三不去”的同时,又作了一定保留“: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也就是说“谓恶疾及奸,虽有三不去,亦在出限,故云‘不用此律’”⑥。  2.七出”首次入律时间辨析  “七出”之条,原本于礼。这已是法律史学界不争

6、的事实,但关于礼之“七出”何时真正以律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在法律上得到全面确认和规范,就笔者目前所了解的情况来看,法律史学界却未对此问题给予明确的严格意义上的界定,因而也就有着两种不同的说法。一种说法是汉代法律就已有“七出三不去”的法律规定,另一种说法是“七出”作为离婚理由始于汉代,但真正为律确认,得以法律化,则始于唐代。在许多着作包括一些法制史或法律史教材中,时而使用前种说法,时而起用后说,常使人搞不清谁是谁非,笔者认为这两种说法不存在对错。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在于两种说法的前提环境不同。前者是一般意义上的,即广义上的;后者则是严格意

7、义上,即狭义上的。厘清严格意义上的“七出”首次入律,对确定“七出”在法律史及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下面试就这一问题作点探析。  “七出”一词及其内容的最早记载是《孔子家语》。《孔子家语·本命》云“:七出者:不顺父母出;无子出;淫僻出;嫉妒出;恶疾出;多口舌出;窃盗出。不顺父母者,谓其逆德也;无子者,谓其绝世也;淫僻者,谓其乱族;嫉妒者,谓其乱家;恶疾者,谓其不可共粢盛;多口舌者,谓其离亲;窃盗者,谓其反义”“。七出”又叫“七去”,见之于《大戴礼·本命》。又叫“七弃”,见之于《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何休注。这期间,除“出”“、

8、去”“、弃”用词不同外,内容完全一致。《大戴礼》和《春秋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何休注均早于《孔子家语》,这说明“七出”作为封建礼教中的-种严格的伦理规范,在汉代就已确定⑦。至于礼之“七出”在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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