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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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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失而使婚姻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是自然的结束;后者则是配偶于生存期间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是人为的结束。但古代世界婚姻关系的终止,从理念到制度较之现代要丰富多彩得多,这也许要归结于古代民族、国家及其文化发展的相对独立。 就配偶一方死亡而导致婚姻关系终止而言,古今中外皆然。但唐代法律所确立的制度和原则更具特色:(l)妻为夫服丧期间不得再婚。按照《唐律疏议》的解释,这一期间为27个月。(2)寡妻与夫的直系尊亲属的亲属关系依然存在。寡妻改嫁后,与亡夫的祖父母、父母相犯,依律仍须承担不同于凡人的刑事责任[2].并且寡妻改嫁后,与其寡媳相犯,唐律仍按亲婆婆身份的法条处断[3].从上列规定我们可以
5、看出,在唐代,因配偶一方的死亡而导致婚姻关系自然消亡,是就夫妻而言的,就婚姻所产生的家族、亲属关系而言,并不因一方死亡而完全消亡。事实上,法律正是通过这样的制度规定欲达到稳定现存家庭和族际关系的目的,而民间也常常自觉地保留这种族际亲属和姻亲的交往,以维持即有的家族社交圈不致变化和缩小。 就婚姻的解除--离婚而言,古代中国的离婚制度贯彻了浓厚的家族主义精神,无论是“七出三不去”的规定,还是义绝,都体现了统治者对家族社会的关切。虽然立法者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离婚法律制度,但无论是礼教还是法律乃至人们的观念,都以“白头偕老”为婚姻的最高境界,并不轻言解除。这首先是因为在古代中国,婚姻被视为“合二姓之好
6、,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因此,婚姻是两个家族的盛事。解除婚姻不仅意味着双方个人关系的破裂,更意味着男女双方家族关系的破裂和结怨,尤其是在通婚圈并不宽广的古代中国,这涉及到双方家族的声誉、利益和地位,因此人们并不会轻易就出此下策。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普通民众而言,婚姻的成立与解除还意味着经济成本的付出。婚姻的隆重背后往往是不轻的经济负担。不难想象,对承担这种经济负担的顾虑会影响人们的迟疑和退却。但是,在古代中国,婚姻从未脱离人事范畴而成为圣事,不曾出现西方中世纪的禁止离婚主义。作为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唐律从规定男子单方休妻到官府强制离异再到允许双方合意解除婚姻,为婚姻关系的解除创设了一个从个
7、人、家族到官府主宰的法律制度体系,为离婚这一社会现象构建了一个宽宏的法律适用空间。 1、出妻。 出妻的涵义是指妻有七种法定过错之一种时,夫可以单方解除婚姻关系。最初,它只是礼制的一项内容,后人律,成为中国封建社会颇具特色的一项离婚制度。 唐律的七出之法源于礼制自不待言,但在内容上有所变动,在顺序上也有较大的调整。《大戴礼记·本命篇》:“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妬去,有恶疾去,多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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