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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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综合处)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的直属机构,也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市安监局与市安委办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涉及工商贸企业、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安全监管工作以市安监局的名义实施。涉及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方面工作以市安委办名义实施。第三条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

2、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依法监管、科学监管、规范监管,着力强基固本,正确履行职能,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监督有力的行政机关。第二章 领导职责第四条局领导班子要认真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市安监局实行局长工作负责制,局长全面负责局工作。副局长、副调研员协助局长工作并对局长负责。第五条副局长、副调研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局参加对外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长报告。第六条局长出差、离职学习或休假期间,按排序指定一名局

3、领导主持局日常工作。副局长、副调研员出差、离职学习和休假期间,分管工作由局长指定的局领导负责。第七条机关各处室、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处室、单位工作,对局长和分管领导负责。第八条28机关各处室、单位副职在处室、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按照分工对处室、单位负责人负责。第九条机关处室、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划分履行职责,涉及其他处室、单位工作的,主管处室、单位会同有关处室、单位研究处理,需局长决定的,提出拟办意见,先报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处室、单位职责中没有明确的,由局长指定的处室、单位负责处理。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第十条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

4、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重要政策措施和局年度预算、基建项目安排等重大决策,必须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第十二条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咨询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下一级地方政府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十三条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基层安全监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人士

5、的意见与建议。第十四条必须坚决贯彻乌鲁木齐市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第四章 依法行政第十五条要强化责任意识,按照依法行政、程序公开、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第十六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市人民政府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局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七条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第十八条法规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分别承办的原则。政策法规处综合管理局法规工作,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立法和执法计

6、划,其他处室、单位按工作职责做好有关具体工作。第十九条28建立并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第五章政务公开第二十条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透明度。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发布协调和保密审查机制,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第二十二条按照有关程序主动公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作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主要业务工作的进展完成情况等方面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7、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其他相关政府信息,原则上依照规定依申请公开。第二十三条公开的信息一般通过局网站、新闻发布会、办公驻地张挂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必要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渠道予以公开。第六章 行政监督第二十四条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督,按规定和要求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第二十五条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认真整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第二十六条自觉接受区(县)人民政府和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

8、督,及时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行为。同时,加强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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