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释入造 ——法律诠释学何为,与法律解释学的关系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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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释入造——法律诠释学何为,与法律解释学的关系对既有法律解释学及解释方法的解构,部分源于当代哲学诠释学,部分源于其他后现代主义思潮,限于主题,这里仅在哲学诠释学中稍作浏览,以察看当代哲学诠释学对法律解释的意义与不能。哲学诠释学大体以海德格尔为界,在他之前,属方法论的,法律解释学(注释法学)是其体现之一,在他之后,主流属本体论的,法律解释学是否可追随它,却是各有说法。当代西方学界对传统法律解释方法的批判,假如放在哲学诠释学意义上,便是本体论对方法论的颠覆,其意重在建立本体论的法律诠释学。而中国学界的批判,更显出批判的目的。一、法律诠释学的诠释学根基诠释学,又称解释学、释义学,既古老又年青,

2、这完全取决于在何种意义上界定它。作为文本解释和文本翻译之技艺的诠释学,产生很早。诠释学一词的希腊语为έρμηυЄύЄιυ,德语Hermeneutik,英语hermeneutics,均出自古希腊神话中上帝的信使——Hermes,他专司传递上帝指令之职,为使凡人能理解,他对上帝指令进行解释,并翻译成人间语言。此一诠释学是文本解释的技艺,旨在字句疏通,释疑解惑,帮助理解难懂的文本,与训诂相通。早在古希腊就存在解释技艺的萌芽,诡辩派将之用于诗歌的解释,在此,它与修辞学相关甚紧。还有对荷马史诗的解释。但这一解释技艺的大量适用,首先发生在中世纪后期的神学中

3、,因为在那里存在着对上帝意志进行解释的需要,具体就是如何理解《圣经》,但此时诠释学不单是技艺,还是信仰。其次发生在法学中,尤其是11世纪前后大量罗马法资料被发现,由于年代久远,不易理解,需要疏义,这便产生了注释法学派。其技艺主要为:以文献学方法考究版本,注释条文。最后随着人文主义的兴起和旧语言的重新发现,在语言学科中大量应用解释技艺。[1]诠释学从解释技艺发展到理解的科学及理论,也即严格的诠释学(方法论意义的),历经数百年。梅兰希通(Melanchton,1497-1560)的教学活动对严格的诠释学的产生影响很大,他把对文字传说的解释视为培养雄辨家的教育手段。约在1700年,弗兰克(A&

4、#8226;H•Francke)将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就为修辞学一部分的情绪学(Affektenlehre),纳入诠释学的框架,兰巴赫(J•J•Rambach)的移情理论(Einführungslehre),施莱尔马赫的心理学解释,都可在此找到源头。在解释圣经中,人们假定,每个人潜在地具有理解上帝文书的能力,这是一种与教义学主义相对的诠释学思想。这些活动为以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为代表的严格的诠释学的诞生铺平了道路。[2]20施莱尔马赫(FriedrichSchleiermacher,1768-1834)将一般诠释学理解成这样一门学科:不同于研究解释技术,它关

5、注理解,理解是解释技术的基础。文本会造成误解,成了诠释文本理论的核心问题。于是,诠释学被作为避免误解的技艺来理解。理解在施莱尔马赫处包括两个内容:一方面,解释者必须深入到作者的内心,尽可能回到作者的观点上去解释文本,即替作者设身处地地想,仅表明自己对文本的看法的文本理解将被视为任意。不知是否受施莱尔马赫的影响,近代法律解释学的创始人萨维尼(F•C•v•Savigny,1779-1861),也提出了重视立法者原意的历史解释方法。[3]另一方面,对解释者提出了重构作为语言关联体的文本之任务,他坚持文本的总体及部分必须循环来理解。同时,理解将被看作是一个有过

6、程的,没有终结的任务。阐释者在文本解释上比作者本人更好地理解了文本。[4]理解在施莱尔马赫处还只被看作文本解释的基础,而狄尔泰(WilhelmDilthy,1835-1911)象其他历史学派的许多学者(如,德罗伊森[J•Droysen])一样,把理解设想成精神科学的基石,理解不再被视为是重构作者的思想,而是体验过去的精神,而这种体验是建立在表达与被表达者的关系上。因此,理解一直同时是社会的传承关联体的表征。主体不再是作为单个主体,而是作为生活关联体的代表来阐明的。在此,理解作为一个科学理论问题变得没有意义了。理解被认为一直是在社会中起作用的。藉此,狄尔泰力图把诠释学当成精神科

7、学区别于自然科学的方法论,但他与施莱尔马赫一样,同是站在方法论和主客二分的认识论立场上来对待诠释学,因而,他们的诠释学是方法论的诠释学。[5]诠释学不被看作精神科学的基础科学,方法论,而是外部经验与自我经验的中介,是对世界对生命对自己的普遍解释,这一从方法论向本体论的转折自海德格尔(MartinHeidegger)。海德格尔把理解从科学理论中永久地抽离出来,理解属于“此在”的存在方式,是此在正在筹划的自我解释。理解因此具有存在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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