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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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二)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不含东川区)异地居住的人员。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职责,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和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分工共同负责。第四条-8-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措施,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三)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流动人

3、口免费提供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四)督促、指导已婚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督促流动人口中的计划外怀孕妇女及时采取计划生育补救措施;(五)对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六)开展区域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协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及相关事宜;(七)依法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数量500:1的比例,选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员,配备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安排到村(居)民委员会履行职责。-8-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

4、理工作,可以在流动人口中建立协会组织,发展会员。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工商行政管理、教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手续时,应当了解流动人口中成年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教育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在接收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时,了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并报告教育部门向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第六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

5、)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入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二)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通报、统计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其他方式及时登记、通报和反馈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生育、避孕节育等信息;-8-(三)依法登记流动人口的基本信息和查验成年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四)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五)组织已婚流动人口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免费提供避孕药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

6、服务;(六)动员流动人口中的计划外怀孕妇女及时采取计划生育补救措施,对不愿在现居住地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并协同处理;(七)与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八)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奖励、优待和综合管理的各项制度。第七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二)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通报、统计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其他方式及时登记、通报和反馈流动人口

7、的基本情况、生育、避孕节育等信息;(三)为成年育龄妇女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为已婚流动人口免费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材料;-8-(四)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已婚流动人口核发《生育服务证》;(五)为已婚流动人口免费提供避孕药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六)与已婚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合同,建立生育、节育情况定期报告制度;(七)协同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对不愿在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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