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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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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立法定位问题研究:在我国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不当得利制度应该如何定位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该制度在民法典中的位置如何安排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得关系如何处理等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综合各项因素分析,我国不当得利制度具有补充性与辅助性的地位与性质,而在民法典中最理想的便是把其放置于债法总则中,在处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时,也不宜采竞合说,而宜采辅助说。:不当得利;无法律上原因;物权行为无因性;竞合说;辅助说不当得利制度源于罗马法的返还请求之诉,成长壮大于德国
2、法。不当得利的完整概念最早诞生于德国,历经两千多年的发展,不当得利制度不断更新,已成为债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不当得利制度在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等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备受学界的关注与重视。而在我国大陆,时值民法典即将出台之际,不当得利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如何定位以及与之相关的诸问题受到我国学界的关注。从客观角度分析,某项法律制度的立法定位主要取决于该制度的地位与性质,而法律制度的立法定位又反映了立法者乃至整个国家对该制度的地位与性质的肯认。某项制度的立法上的准确定位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良好的编排
3、设计等是该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与作用的保障,以及能够促进该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拟从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客观意义上的地位与性质方面进行分析,从而初步探讨在我国即将出台的民法典中应该如何准确定位与理性构建不当得利制度。一、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地位与性质从不当得利制度的地位与性质的认识到该制度的立法定位以及一系列的编排设计主要受该制度的功能与价值的支配与作用。正如王利明先生所说,法律制度的功能是制度价值的外化,并以该价值为导向。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概念,性质,构成要件、效力都要受功能的支配和作用。(
4、4)因此,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在实质意义上体现了该制度的价值,并决定了该制度的基本格局;在认知意义上,影响甚至决定了人们对该制度的认识和评价。(5)在不当得利制度发展的两千余年间,衡平观念始终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并支配着不当得利制度的发展方向。公元三世纪罗马法学家Pomponius所提出的“不论何人不得基于他人之损失而受利益”的格言,代表着不同时代、不同地域、不同人种的社会公平理念,成为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倡导不当得利制度的理论依据。18世纪时,自然法学派将罗马法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扩张适用于无原
5、因给付外的事由,企图建立不当得利制度的一般原则,既不得以他人的损失谋取自己的利益。(6)此理念是从公平的视角出发而对不当得利制度予以统一建构的尝试,符合自然公正之道。日本学者北川善太郎曾通俗的说过,一方面,财产已经转移,但成为其原因的法律关系并未发生,现实与期待之间出现了不一致,这是一种事实判断;另一方面,公平原则不希望把这不一致的事实状态置之不理,这是一种价值判断,二者在理论上的处理就是不当得利制度。(7)这一解释在说明不当得利制度的同时也形象地揭示了该制度的深层基础。而我妻荣先生页认为:“作
6、为统一的理念,在一般情况下,形式上被认为是正当的财产变动,在相对的情况下,实质上被认为是不当的场合,试图按照公平的理念调整其中的矛盾,这就是不当得利的实质所在。”(8)因此,不当得利的主旨是调整利益变动的不平衡,是以衡平思想为深层基础的,不当得利制度与公平原则、衡平理念有一种深刻的天然的联系。然衡平理念既然是不当得利制度的理论基石,就不是不当得利本身,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不当得利已经发展为一项独立制度,并已成型化,我们就不能以衡平观念直接作为不当得利的判断标准或者说不能以衡平理念作为不当得利请求
7、权的基础。奥地利学者Wilburg说道:“衡平者,乃在表示有严格的形式法到弹性法,由硬性规定到个别精致化的发展,不当得利请求权曾艰辛的藉助于衡平思想,成为一项法律制度。业经制度化的不当得利,已臻成熟,有其一定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公平与正义应该功成身退。”(9)也就是说,财产的变动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应以法律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加以判断,而赋予法定的法律效果,不宜使衡平原则介入其间,作为不当得利的请求权。而王泽鉴先生页认为:“衡平原则既已落实于不当得利之构成要件,自不能再将不当得利法作为负有调节任务之
8、高层次法律规定,视之为实现正义之万灵丹,在社会伦理上或道法尚可资非难者,并非当然构成法律上之不当。受有利益而致他人损害,应否成立不当得利,应以实体规定及其含蕴之价值判断认定之,不宜迳以衡平原则作为判断标准。”(10)不当得利制度始终以公平为其价值追求,其心无旁骛。(13)而功能是法律制度价值的外化,并以该价值为导向,因此不当得利制度得功能深层意义上始终体现着一种“衡平”。徐国栋先生认为民法基本原则差不多是所有价值的负载者。它对法律价值的承载通过两个方面进行:第一,以其自身的模糊形式,负载法律得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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