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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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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39E章家禽(屠宰供出口)规例三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139E章家禽(屠宰供出口)规例的主要内容。第139E章第8条牌照的交还(1)持牌人可用以下方式交还获批给的牌照─(a)以书面向署长发出拟交还牌照的通知;及(b)将拟交还的牌照交付署长。(2)第(1)款(a)段所提述的通知可指明牌照的交还的生效日期。(3)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牌照的交还在以下日期生效─(a)有关通知所指明的日期,但该日期不得早于署长接获该通知的日期;或(b)(如有关通知没有指明日期)署长接获该通知的日期。(4)尽管第(3)款另有规定,牌照的
2、交还不会生效,直至持牌人将牌照交付署长为止。(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第139E章第9条署长须将撤销或交还准许处所用作家禽出口工厂的牌照一事通知适当的主管当局任何牌照一经撤销或交还,署长须即时将以下事项通知附表1所指明的每个国家的适当主管当局─(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a)该牌照已被撤销或交还;(b)(如牌照被撤销)撤销牌照的原因及日期;(c)(如牌照被交还)牌照的交还的生效日期。第139E章第10条持牌人离开香港须通知署长(1)拟离开香港的持牌人─(a)须在离开香港前以书面通知署长─(i)他拟离开的日
3、期;及(ii)他是否拟返回香港;及(b)如拟返回香港,且署长规定他作出下述委任,则他须委任一名愿意代他行事的代理,该代理于持牌人不在香港期间有权代表持牌人在一切与持牌人的家禽出口工厂有关的事宜方面行事。(2)在不损害第7条的原则下,如持牌人─(a)事先没有遵从第(1)款(a)段而离开香港;(b)当署长规定他根据第(1)款(a)段委任代理时没有作出委任;(c)以书面通知署长他不拟返回香港之后离开香港;或(d)不在香港连续多于6个月,则署长可将批给该持牌人的牌照撤销。(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第139E章第11条移
4、去在批给牌照时已在处所内的屠体及家禽产品如在批给牌照时,获批给牌照的处所内已有屠体或家禽产品,则该等屠体或家禽产品─(a)须在督察的监督下移离该处所,然后根据本规例对家禽进行检查和屠宰方可展开;及(b)不得称作已根据本规例接受检查,亦不得当作已根据本规例接受检查般处理。第139E章第12条处所的位置及遮蔽第III部处所及设备处所须─(a)与惯常作以下用途的任何其他处所或地方分开及区分开来─(i)屠宰动物或家禽;或(ii)配制动物或家禽的屠体供人食用;及(b)建造及妥为遮蔽至令署长满意,以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防止老鼠及
5、其他害虫进入以及防止苍蝇及其他昆虫进入。(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第139E章第13条门所有门须可紧密关闭,并配备有效的自动关闭装置,以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防止老鼠及其他害虫进入。第139E章第14条设置独立房间及隔室(1)作以下用途的房间或隔室─(a)在屠宰前容纳家禽;(b)在内屠宰家禽;或(c)在内为家禽拔毛,须与处所内用作进行其他阶段的屠体或家禽产品加工处理的其他房间或隔室,或与处所内用作检查或贮存屠体或家禽产品的其他房间或隔室,分开及区分开来。(2)在处所内,须设置署长认为为以合乎生的方式加工处理家禽而
6、需要的独立房间及隔室。(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第139E章第15条垃圾房(1)为贮存积聚的垃圾直至其被处置为止,须有令署长满意的下述(a)或(b)段的设施─(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a)符合以下条件的独立垃圾房─(i)有妥善通风;(ii)有可紧关的门;及(iii)设有妥善的排水设施及冲洗设施;或(b)放置在处所外的有妥善构造和有足够容积的生桶或容器,其位置与该处所的距离须能确保该处所的任何部分或该处所内的屠体或任何家禽产品不会有受污染的危险。(2)垃圾房须有─(a)不透水分的地面;(b)符合以下条件的
7、墙壁─(i)高至1.8米的高度不透水分;及(1981年第60号法律公告)(ii)在该高度以上则能抗水分;及(c)能抗水分的天花板。第139E章第16条须设置独立房间或隔室以供容纳有待进一步检查的屠体须设置一个符合以下条件的独立房间或隔室─(a)其大小足够容纳所有因任何原因而须扣留以待按照第86条作进一步宰后检查的屠体;(b)配备可令该房间或隔室稳固地上锁的设施;及(c)设于署长规定的位置。(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第139E章第17条冷却及冷凝设备(1)冷却器及冷凝器─(a)须有能使第92及97条获得遵从的构造
8、、设计、大小及容量;及(b)须配备地架、货盘,或其他令署长满意的能确保在内贮存的屠体或家禽产品保持生的设施。(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2)冷凝室须有压力空气循环设施。第139E章第18条须设置焚化炉须设置有效的焚化炉,以处置垃圾和被督察宣告不合格的屠体及家禽产品,其位置须与处所相隔一段由署长规定的距离。(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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