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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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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新保险法之说明义务之履行报告解读新保险法之说明义务之履行报告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说明义务,乃是我国保险法的一大特色,其他国家虽有规定,但规定如此明确者无出我国保险法之右。比之原《保险法》,我国新《保险法》对保险人所加之说明义务更加严格,这凸显了立法者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决心,也能够确保保险消费者获得实益。但是,对保险人来说,如此严格的要求则迫使其改进说明义务的履行,以符合新《保险法》的要求,从而避免未来的败诉风险。一、说明义务之立法渊源: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说明义务,乃是我国保险法的一大特色,其他国家虽有规定,但规定如此明确者无出我国保险法之右。比之原《保险法》,我国新
2、《保险法》对保险人所加之说明义务更加严格,这凸显了立法者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决心,也能够确保保险消费者获得实益。但是,对保险人来说,如此严格的要求则迫使其改进说明义务的履行,以符合新《保险法》的要求,从而避免未来的败诉风险。一、说明义务之立法渊源》中,立法者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这就是该法第17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施行的过程中,人们发现,保险人如何履行说明义务是实务中最突出的问题。这个问题首先在车险领域出现,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的争议经常是: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保险保单背
3、面印制保险条款能否认定为对说明义务的履行。对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持完全相反的意见。当时监管保险业的中国人民银行针对这一问题作出批复:“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单背面完整、准确地印上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或备案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即被认为是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说明义务,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字,是投保人对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的有关内容表示认可并接受约定义务的行为”。显然,该批复对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要求较低,采取了公示保险条款加被保险人签字的方式,完全没有体现说明义务中“说明”的真正含义。随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关于说明义务履行的纠纷愈演愈烈。被保险人多指责保险人“只提示不说明”,即,保
4、险公司仅在投保单上提示保险合同中存在责任免除条款,对这些条款的内容不予解释,只要求被保险人签字,以证明其已经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履行了说明义务。法院方面对此迅速做出反应,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实务中的说明义务作出批复,认为:保险法》规定的说明义务,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字,是投保人对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的有关内容表示认可并接受约定义务的行为”。显然,该批复对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要求较低,采取了公示保险条款加被保险人签字的方式,完全没有体现说明义务中“说明”的真正含义。随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关于说明义务履行的纠纷愈演愈烈。被保险人多指责保险人“只提示不说明”,即,保险公司仅在投保单上提示
5、保险合同中存在责任免除条款,对这些条款的内容不予解释,只要求被保险人签字,以证明其已经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履行了说明义务。法院方面对此迅速做出反应,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实务中的说明义务作出批复,认为》迎来了第一次修改,但修改主要针对我国入世的承诺,保险合同法部分基本未予改动,关于说明义务的规定没有变化。但是,关于说明义务的纠纷仍然此起彼伏,加之保险市场开放初期出现了保险人严重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出台司法解释,以规范保险人的行为,并于12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关于说明义务,基本沿袭了批复的规定。但是,由于保
6、监会就提出了保险法二次修改,为避免立法重复导致资源浪费,征求意见稿最终流产。不过,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说明义务的观点被广泛引用,已为学界所认同,也得到了保险监管机构的承认。由保监会起草,经国务院通过的《保险法修订草案》中,保监会将说明义务的条文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关于说明义务,基本沿袭了批复的规定。但是,由于保监会就提出了保险法二次修改,为避免立法重复导致资源浪费,征求意见稿最终流产。不过,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说明义务的观点被广泛引用,已为学界所认同,也得到了保险监管机构的承认。由保监会起草,经国务院通过的《保险法修订草案》中,
7、保监会将说明义务的条文修改为》关于说明义务的进步性表现在:其一,要求保险人在提供投保单时即提供格式条款。这样的规定采纳了甘肃代表的建议,目的是为了避免保险人诱使投保人在不知道保障范围和免责事由的情形下糊里糊涂地签订合同,减少保险公司及代理人的欺诈行为。其二是将原《保险法》中的“责任12下一页解读新保险法之说明义务之履行报告第2页免除条款”的字样改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这两个短语貌似相同,其实大相径庭,保险人的说明范围可能因这一短语变更而大大扩大,下文将有详述。其三是说明方式的变化。原《保险法》没有规定保险人以何种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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