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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中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1、相关定义1.1、()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的定义及相互关系1.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股东直接诉讼,是指当股东的利益遭受到侵害时,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将公司或其他权利侵害人作为被告而提起的诉讼。这类诉讼包括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决议无效之诉和损害赔偿之诉以及股东解散公司之诉。在公司法中,一般是当股东作为公司出资人所享有的个人性权利受到侵害时所提起的一种诉讼。①还有学者认为,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为维护自身的利益而基于其股份所有人的地位而向公司或其他人提起的诉讼。②有学者认为,股东代表诉
2、讼是指当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或拒绝追究侵权人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一个或多个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侵害公司权益者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③还有学者认为,股东代表诉讼亦称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及实现其他权利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的诉讼。④2.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的联系(1)救济手段,二者都采取诉讼的方式,由国家公权力介入干预,用司法强制力为后盾保障权利得以实现。(2)设立诉讼的立法目的之一,二者都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在”资本多数决”为原则的
3、前提下,在特定情况下赋予股东诉权,以此来对抗控股股东、董事等操纵公司的权力,平衡中小股东的利益。(3)起诉的事由,二者都可以是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以下简称”两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直接诉讼的事由,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正是两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的合法权益。而当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是由于两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致的时候,股东有权在5公司机构怠于追诉时行使代表诉讼权,因此可以说,两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也是股东代表诉讼权行使的事由之一。(4)诉讼的原告,二者都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
4、。(5)没有起诉的其他有原告资格的股东的地位,二者都可按共同诉讼的原告处理。股东直接诉讼权在我国公司法中有规定,其诉讼程序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他没有起诉的权利而受到侵害的股东可依《民事诉讼法》第53条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参加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中,美国规定此类股东等同于集团诉讼中的其他成员,如已起诉股东能充分代表其利益,则不准许另行起诉;日本也规定此类股东不得再以同一诉讼标的再提起诉讼,可参加原告之诉。(6)诉讼的被告,二者都可以是股东或者董事。股东直接诉讼的被告,根据《公司法》第111条的规定,是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成员。由于”股东会”和
5、”董事会”是公司的内部机构,不是民事诉讼法上的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因此被告应列其成员,即股东或董事。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美国规定为侵害公司利益的所有人,包括股东、董事、经理、第三人;日本规定为以公司的董事为主,另有监事、公司发起人、清算人。但我国《复函》规定被告为公司外主体,即第三人,与合营企业发生买卖关系的卖方。(7)诉讼请求,二者都可以是请求停止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股东直接诉讼中,依我国公司法规定,可以请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由于股东会与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应否认其可执行效力,所以诉讼请求中应同时提出依法撤
6、销决议或宣布决议无效的诉求。股东代表诉讼中,当起诉的事由是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违法而侵害公司利益时,诉讼请求也应包括停止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及撤销决议或认定决议无效;当起诉事由是其他时,若该侵权行为仍在进行中,也可以诉求停止该行为。(8)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与诉讼请求联系密切,二者都可以是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都是侵权之诉,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形式中,停止侵害责任方式应可普遍适用。(9)诉讼费用,二者都可以按非财产诉讼案件收费。股东直接诉讼请求停止侵害行为或违法行为,不涉及财产。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
7、费,在日本是当作非财产诉讼统一按固定价格收取的。63.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的区别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都是基于其股东身份而提起的;都是在股东的权益或者公司的权益遭受到不公平的侵害时而提起的。但是,两者确实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种股东诉权。(1)提起诉讼的原因不同股东的权利可以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的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共益权是指股东以参与公司经营为目的的权利。只有当某一行为直接侵害或针对股东甚至是特定的股东并对其造成损害时,股东才能提起直接诉讼。如果是股东认为其自益权受到损害时无须通过代表诉讼而应当直接
8、以自己的名义向侵害其权利的人提起一般民事诉讼即可,也就是《公司法》第153条所规定的情形。如果某一行为直接侵犯了公司的权利,而股东因为公司权益受损的情况出现从而间接损害其个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