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案立案追诉标准之探究

故意毁坏财物案立案追诉标准之探究

ID:12531516

大小:27.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7-17

故意毁坏财物案立案追诉标准之探究_第1页
故意毁坏财物案立案追诉标准之探究_第2页
故意毁坏财物案立案追诉标准之探究_第3页
故意毁坏财物案立案追诉标准之探究_第4页
故意毁坏财物案立案追诉标准之探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故意毁坏财物案立案追诉标准之探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故意毁坏财物案立案追诉标准之探究本文案例启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故意毁坏财物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做出具体的规定。其中对“纠集”的理解应从案件的整体过程把握,纠集的处罚范围既包括纠集者也包括积极参加者,同时“公然”不能仅以社会公众是否知道为判断依据,还应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进行把握。此外,为满足实践的需要,《规定(一)》仍应进一步完善。为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8年6月25日共同制定、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2、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一)》),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据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据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该规定对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工作和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以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为例,略提拙见,以资参考。[基本案情]52008年11月24日,犯罪嫌疑人吴某找到犯罪嫌疑人赵某让其找人吓唬与其争生意的于某,赵某即打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王某让其找人帮忙,王某找来了犯罪嫌疑人毕某、李某、米某,随后上述六名犯罪嫌疑人在郑州市一个娱乐会所

3、聚齐。当晚23时许,在吴某的带领下赵某等人分乘两辆出租车,来到郑州市中原区于某开办的足疗店前,吴某指使赵某等人将于某停放在足疗店前的长安东风小康面包车砸掉,赵某遂即指挥王某等四人手持棍棒、砖头等工具将该面包车的所有玻璃、尾灯、倒车镜砸烂,并将上前阻拦的于某打伤后离去。该案发生后,公安人员对被砸车辆进行了拍照取证,但未及评估损失,车辆却不知去向,损失数额至此无法认定。一、本案在适用《规定(一)》时存在的问题及评析根据《规定(一)》第33条关于故意毁坏财物案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

4、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鉴于本案被毁坏车辆已无法进行损失评估,也就不能适用该规定第33条第1项的规定,比照其他三项,与本案最贴切的就是第三项关于“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规定。但是,因该项规定本身没有详细的解释,导致本案在适用该条款时出现歧义。5(一)“纠集”的含义及认定关于“纠集”的标准含义,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并未给出明确的界定。根据《说文解字》的表述,“纠,绳三合也。”也就是把三根绳子缠在一起。集,就是合在一起。纠集也就是纠合,意思是把多个人或事物聚集在一起。本案中吴某找到赵某,赵某又找

5、到王某,王某又找到了另外的毕某、李某和米某三人,毕某、李某和米某这三人当属被纠集者无疑,而纠集他们的王某也能够相应地构成纠集者。但问题是,吴某、赵某能否成为该规定中的纠集者呢?吴某只是找了赵某,让赵某找人,而赵某也只是找了王某,让王某找人,这时如何对“纠集”进行定义就成了关系罪与非罪的关键要素。我们认为,对“纠集”的理解应从案件的整体过程把握,本案中吴某和赵某虽然没有直接找毕某、李某和米某三人,但这三人却是通过吴某所找来的赵某和赵某所找来的王某才聚集在一起的,而且在砸车的过程中,吴某和赵某也到了现场并看了整个过程,其对砸车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应符合“纠集”的

6、规定。总而言之,本案中吴某、赵某和王某都应属纠集者,而毕某、李某和米某三人是被纠集者。(二)“纠集”的处罚范围界定了本案的纠集者和5被纠集者后,该项规定的另一个问题就出现了,该条仅规定了“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应予立案追诉,那么应受追诉的仅是纠集者本人呢,还是包括了其他参加者?如果不包括其他参加者,那么这些采取暴力手段毁坏公私财物的暴徒又该如何处理?对于这一至关重要的问题,《规定(一)》并未作出解释。我们认为,《规定(一)》第33条第1项采用的是财物毁损程度标准,毁损程度达五千元以上就构成犯罪。第二项采用的是行为次数标准(三次以上),达到三次以上就

7、说明了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及过错程度应受刑事制裁,因而构成本罪。而第三项则是从行为人对外部环境的影响加以考量,“三人以上”、“公然”都是考虑了毁坏财物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的破坏程度而写入《规定(一)》的,此时立法保护的已不再是单纯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了,社会秩序也成了一个重要的保护客体。而这种对社会秩序的破坏除了源自纠集者的纠集行为外,还包括了被纠集者的积极参与,因而我们认为,该规定的用意不仅仅是对纠集者定罪处罚,那些积极参加者也应科处相应的刑罚。结合到本案,吴某、赵某、王某、以及毕某、李某和米某都应按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三)“纠集三人以上”的判断5根据我国《

8、刑法》第99条和《规定(一)》第101条的规定,“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