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之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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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之案例评析【正文】案情简介]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简称华能集团公司)成立于1989年3月,是特大型国有独资电力集团公司。1992年华能集团公司取得了“華能”和“HUANENG”的商标专用权,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34类,截至1995年增至第42类,且均在续展期内进行了续展。该公司的部分下属企业将“華能”或者“华能”字样用于户外广告牌匾。《人民日报》、《中国电力报》、《经济日报》等媒体曾经广泛地对该公司进行宣传,其企业字号“华能”已为公众所熟知。廊坊市华能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廊坊华能建材公司)成立于1996年10月24日,经营:轻质建筑材料、轻钢龙骨、烤漆龙骨的制造;建筑保温

2、、装饰材料的批发、零售。该公司办公楼楼顶处标注有“华能橡塑”字样,其宣传企业及产品——建筑用耐火、保温材料的资料上使用了“华能建材”、“HuaNeng”等字样,该产品属商品国际分类中的第17类和第19类。2004年,华能集团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廊坊华能建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冠有”华能字样的企业名称、认定“华能”为驰名商标、赔偿华能集团公司的律师费损失。[法院判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廊坊市华能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冠有“华能”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停止涉案的侵权行为;二、廊坊市华能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华能

3、集团公司律师费两万元;三、驳回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此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除将上述民事判决第一项变更为“廊坊市华能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犯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并在从事与“華能”和“HUANENG”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中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华能”字样的企业名称”,其余均维持原判。[评析]一、关于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问题近年来,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的事例层出不穷,比较有名的有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永久麟龙摩托车有限公司名称权纠纷一案、上海惠工缝纫机三厂与上海海菱缝纫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与杭州中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及最近媒体非常关注的“莎莎”海外有限公司与上海“莎莎”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及“蒙牛酒业”与“蒙牛乳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述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目前我国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和商标的注册管理实行两套完全不同的登记制度,即企业名称一般由地方的省(直辖市)、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而商标由国家商标局统一受理核准。由于地域范围的不同,很多企业为“傍名牌”、“搭便车”往往将比较有名的注册商标作为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或者将比较有名的企业名称当中的字号申请注册商标,这其中,尤其以前者为甚。如何解决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引起了众多学者和司法

5、从业从员的关注,他们也提出了若干解决方案,本文仅拟从目前的司法实践对该问题作一些法律上的分析。(一)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理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冲突问题的规定。(1)《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

6、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

7、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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