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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17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案例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案例分析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诉浙江中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诉浙江中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化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化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化网络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中化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简称中化公司)原审被告:北京盛园恒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盛园恒丰公司)一审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9923号判决书。二审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终字第214号判决书 要义:
2、本案裁判的意义在于对于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应当认定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中化公司成立于1950年3月,原名中国进出口总公司;1957年1月更名为中国进出口公司;1961年更名为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1965年更名为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2003年9月17日起使用现名。1988年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315477号和第316788号组合商标(中化+sinochem+椭园图形),前者核准使用于化工原料、化工试剂,后者核准使用于工业用染
3、料、釉料。1998年该两商标经核准获得了续展,有效期至2008年。续展后,分别核准使用于国际分类第1类和第2类。1994年12月14日,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又经核准注册了第773539号组合商标,核准使用于国际分类第35类,广告服务、商业信息服务。2002年2月8日,“中化(进出口代理服务)”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浙江中化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7日,原名浙江中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03年11月7日起使用现名,主要通过其开办的中国化工网为化工企业提供化工信息服务。2002年4月26日,浙江中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德良又在上海设立了控股子公司上
4、海中化公司,该公司亦通过互联网为企业提供化工信息服务。2003年3月6日,浙江中化公司、上海中化公司与盛园恒丰公司签订《中国化工网信息发布合同书》,为盛园恒丰公司提供信息服务。2003年3月19日,中化公司通过海淀区公证处对“中国化工网”的相关页面进行了证据保全,经过公证的证据表明,该网站设有“中化网络”、“今日中化”、“中化邮箱”等栏目,中国化工网还被简称为“中化网”。当事人诉辩中化公司诉称:“中化”二字作为原告注册的商标或商标的一部分,已经合法注册并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三被告于2003年3月6日在北京签订《中国化
5、工网信息发布合同书》(简称信息合同),其中,被告浙江中化公司、上海中化公司均使用了“中化”二字作为其商号或字号。同时,被告浙江中化公司还将“中化”二字屡次并多处使用在其作为主营业务的有偿服务网站上。被告浙江中化公司、上海中化公司将原告的注册商标用于其企业名称并与被告北京盛园恒丰公司在北京签订信息合同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终止三被告签订的《中国化工网信息发布合同书》,三被告立即停止针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被告浙江中化公司、上海中化公司在其企业名称、网站、商
6、品及所有相关服务上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二、被告浙江中化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三、三被告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四、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并承担原告因本案而发生的证据保全公证费、律师费及其它合理费用。被告浙江中化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分属于两个截然不同行业领域的企业。该公司之所以将“中化”作为公司字号,是对其主营网站“中国化工网”的简称。被告北京盛园恒丰公司并未对我公司和原告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上海中化公司辩称:我公司为被告浙江中化公司在上海设立的控股子公司,专门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我公司的企
7、业名称获准登记的时间比原告“中化”文字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7个月,故该公司就企业名称享有的在先权利应受合法保护。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理和结果一审法院认为:中化公司成立于1950年,该公司自60年代起开始使用“中化”作为其简称,至今已有四十年历史。1988年,中化公司在第26、28类商品上核准注册了第315477、316788号商标。在该商标中,“中化”、“sinochem”构成了组合商标的文字部分,是商标的主要部分,也是相关公众识别商标的依据。本院依据涉案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持续使用时间、驰名范围等方面综合考虑,认定涉案商标在20
8、00年浙江中化公司成立前即为驰名商标。浙江中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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