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立法与物权研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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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物权法立法与物权研究现状高富平华东政法学院教授  1.经济体制改革与法律变革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开始探索一条建设社会主义的新途径。其结果是,在90年代初我国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向。因此经济体制改革即表现为经济运行模式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或“转轨”。  但是,经济体制改革不仅仅是经济运行方式的变革,或者说,经济运行方式的变革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变革来支撑。这是因为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经济运行模式,它们各自存在不同的基础。

2、  计划经济实质上是由政府推动的经济。在这种体制下,全国象一个公司集团,一切资源所有权因而经济决策权均集中于其总部——国家,由代表国家或全民利益的政府来组织实施;下属的每一个企业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并通过国家再分配或流通到需求者手中;同时,企业中的每一个成员及其后代,完全依赖国家解决吃饭(就业)、住房、医疗、养老等生存基本问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而市场经济则是一个由资源(法律上称财产)所有权人推动的经济。从表面上看,市场经济是由市场价格调整资源流向和配置的,而市场价格的形成需要分散的

3、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不是别的,是对特定财产拥有自主决策权的个人或组织;这种自主决策权最终表现为财产所有权。这意味着市场经济要求社会资源分散地拥有并且具有可交易性(只有每个主体可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才能形成自由流转的市场,形成市场价格)。这也就意味着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变革首先是一种资源重新分配或财产权利重新分配的过程,即要赋予个人或组织以可流转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因此,经济体制变革需要深层次产权制度的变革。  赋予个人财产所有权,实质上是赋予个人经济决策权,赋予个人生存权,赋予个人自主安排或解决就业、住房、养老等基本生存问题的权利。亦即,改

4、革也意味着改变个人依赖国家吃饭的社会运行模式,转变到个人拥有适当规模财产、自主自立的社会运行模式。这种转变可以概括为从国家(政治)社会到市民社会的转变。因此,改革又是一场社会革命。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总之,经济体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它导致整个社会运行体制或机制的重塑。所有这些变革最终都要表现于法律,并需要法律作为变革工具和保障手段。这意味对旧法律制度的废弃和新法律制度的确立。因此,改革也是一场法律革命,或者说改革需要法律变革来支撑。  2.改革开放之后的物权立法  法律变革实质上

5、是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而这一法律体系的核心是物权法。因为,市场经济是分散独立的主体自主决策的经济,自主的经济决策权的前提是拥有可处分的财产权;商品交换本质上是财产权利的交换。因此建立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可流转的财产权利制度和权利保护制度。而物权法便是创设和界定财产权利,赋予人们对有价值资源进行排他性占有支配和维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  由于经济体制改革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特别是改革之初,基本上是“摸着石头过河”。1992年,党中央正式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从此以后,我国法制建设上了一个台阶,使我们能够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

6、则制定和建立我国的法律体系。在整个改革过程中,我国也逐渐地制定和出台了许多有关物权制度的法律法规。这是因为改革离不开法律的支持,法律是改革成果巩固的制度工具,也是创设新的制度、引导改革的制度工具。因此,我们目前不是没有物权方面的立法,而是没有体系化的统一物权法。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物权立法可分为两个阶段。1979年至1990年为建立物权制度初步建立时期。在恢复法制建设的大环境下,《宪法》、《民法通则》及各种各样单行法(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等)确立了我国现行基本物权

7、形式和范围。这一阶段的主要成就有以下两方面:一是确立全民、集体和个人三种基本的所有权形式,并确定各自可拥有的财产范围,特别是承认个人可以拥有包括房屋在内的私有财产并给予法律保护;二是确立了农村集体土地和国土资源分散利用的几种形式,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城市国有企业经营权、采矿权和国有资源承包经营权等,并努力施以物权法的保护。  1990年之后,物权立法在大的框架上没有什么变化;最主要成就是,自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我国开始构筑一个以可流转的土地使用权为基础的不动产物权体系。这一变化起始于1988年《宪法》

8、的修改(之后《土地管理法》也作了相应的修订),其最高成就是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之后国务院及建设部、土地管理总局发布的各种法规和规章。这些法律出台终于攻克了全民所有体制下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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