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立法应继续坚持物权法定原则

我国物权立法应继续坚持物权法定原则

ID:10672579

大小:57.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7-07

我国物权立法应继续坚持物权法定原则_第1页
我国物权立法应继续坚持物权法定原则_第2页
我国物权立法应继续坚持物权法定原则_第3页
我国物权立法应继续坚持物权法定原则_第4页
我国物权立法应继续坚持物权法定原则_第5页
资源描述:

《我国物权立法应继续坚持物权法定原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我国物权立法应继续坚持物权法定原则[摘 要]关于物权法定原则,似乎是一直以来都没有太大争议的议题,查了相关的资料才发现,在这个领域也有不少的争论。关于我国的物权立法是否应该放弃物权法定原则,以及在坚持物权法定原则的大框架下如何确定其基本涵义,这都是争论的焦点。本文从反方面出发,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虽然物权法定原则受到了很多的挑战,但是这项原则在今天仍然具有重大意义,在我国的物权立法中仍然有采用的必要。  [关键词]物权法定,困境,僵化,绝对权,价值,契约自由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的规定,不允许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

2、设。[1]依通说,物权法定原则系出于物权之绝对权、支配权之品格。[2]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引起了很多学者的争论。笔者认为,虽然物权法定原则确实有其僵化的一面,但不能因为其僵化而彻底否定了该项原则存在的必要性。物权法定原则是在罗马法中就已经确立的法律原则,对于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律均规定了明确的权利类型和取得方式,非以法定方式取得这些物权,法律不予保护。[3]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困境  众所周知,成文法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而物权法定原则也具有其本身的僵化性,所以这两者的结合必然存在与现实生活的矛盾冲突。正如梅因所说“社

3、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识常常是或多或少的走在法律的前面,我们常常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他们之间缺口的结合处,但永远存在的趋势是要把这缺口重新打开,因为法律是稳定的,而我们所谈到的社会是进步的。”[4]世间万事万物总是在不断变化和发展,新的物权类型不断产生,另一方面旧有的物权类型也在不断消亡。世界各国的物权立法都遇到了新的物权与旧的物权相互碰撞的情况,像所有权保留、最高额担保等新的物权类型在现实生活中不断产生,如何处理这些新的物权类型的效力便成了一大问题,如果固守物权法定原则,这一新的物权类型得不到承认和保护,而物权的存在本来就是基于人类社会的生活需要而产生

4、的,这样就必然产生了矛盾,社会的发展的物权法定原则的滞后性的矛盾。所以学者界便出现了许多反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学说。  二、对反对观点的分析  笔者统计了一下主张我国物权立法应放弃物权法定原则的观点,他们的理由主要有三:一是物权法定原则过于僵化,与现实脱节,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二是认为物权法定原则是概念法学派的产物,具有一些比较偏激的观点,如强调法律体系本身具有“逻辑的完足性”,否认法律有漏洞存在,否定司法活动的造法功能。[5]他们认为概念法学表现在物权法定上就是要求所有的物权种类、内容均由国家制定法制定,甚至他们得出了结论认为罗马法中根本

5、就没有物权法定的规定,那只不过是概念法学派的提法。三是我国一直没有成文的物权法甚至民法典,那些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概念从何而来?  首先来看理由一,物权法定原则所具有的僵化、封闭的弊病,从它产生的那一刻开始,就一直伴随着它。这并不是一年两年或者几十年的事情,从罗马人创立了这项原则以来,它的弊病就自始存在。但是,它还是生命长青地沿用到了现在,这至少在某个程度上说明,物权法定原则确立的意义远远大于它的不足。所谓“瑕不掩瑜”,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完美,我们不能抓住问题哪怕仅仅是一个小问题就把它无限制的撕裂,使它的疮口越来越大,以至于人为的制造麻烦。

6、在一项事物给我们带来的利益大于它所带来的不利时,我们就不应该再挑剔甚至否定它。不然我们永远是在挑剔、在选择,而没有进步,只有一个一个的淘汰制度,这样我们永远不可能有进步,只能在原地打转。  其次来看理由二,有观点认为物权法定原则仅凭学者对立法的猜测而认定,是概念法学的产物。其实这个观点在笔者看来显得有些牵强。所谓法学是一门学问,没有学者的研究怎么能称之为学问?学者经过分析各国的立法例然后进行归纳总结,这是一个思维严谨的推理过程,而绝不是对立法的简单猜测。不能这样不负责任的就说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就是很简单的对法条进行主观的、任意的猜测,这是对他们的功劳

7、的否定。在这里笔者无意要复辟概念法学,只是正如之前所言,任何事物都是具有两面性的,抓住事物好的一方面为我所用,所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何乐而不为?  最后一个理由认为我国一直没有成文物权法以及民法典,这个法定的“法”究竟从何而来?物权虽然一直没有成文立法,但是关于它的理论研究却从来都没有停止过。而且笔者认为,这里的“法”不能狭义的理解为民法典、物权法典,而应涵括了所有涉及到物权内容的相关法律。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必然性  物权法定作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各法学家对该原则的功能和必要性都有自己的看法。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的《物

8、权法》中,认为物权法定的主要功能有:发挥物之经济效用;保障完全的契约自由;交易安全与便捷之需要;整理旧物权。王泽鉴《民法物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