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修正案(六)》中的骗取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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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法修正案(六)》中的骗取贷款罪1、相关定义1.1、()骗取贷款罪的概念言,实际上《刑法修正案(六)》第十条,也即《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解读该条,骗取贷款罪的概念也就呼之欲出。首先骗取贷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或个人,骗取贷款罪的主要手段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贷款罪的结果为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通过对上述特点的总结,也就可以得出骗取贷款罪的概念。骗取贷款罪是指以单位或自然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并且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

2、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1.2、骗取贷款、金融信用票证罪的概念与罪名确定骗取贷款、金融信用票证罪,是指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7]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新增的罪名,尚没有司法解释确定此罪的罪名,而罪名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毕竟是无法回避的。对于此罪的罪名,理论界产生了许多观点,如有的学者认为应确定为虚假信用申请罪,[8]有的学者认为应确定为骗取信用罪,[9]有的学者认为应确定为骗取贷款、金融信用票据罪,[1

3、0]等等。本文认为,确定罪名应符合科学性、系统性、预测性,既能体现出刑法理论上的发展,又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毕竟刑法是一种体现最后保障功能的社会规范,其社会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因此本文认为,对刑法修正案(六)第十条的罪名应确定为骗取贷款、金融信用票证罪。理由如下:首先,符合科学性原则,更能体现出刑法学与金融学等相关学科的合理衔接。刑法学并不是一门孤立的学科,它是同其他学科有着一定的联系的,尤其是刑法分则中某些章节如危害税收征管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等,与财税学、金融学的相关专业知识密不可分。不能脱离金融领域的专门知

4、识来研究金融犯罪方面的相关问题。根据信用资金的交付与否,理论上将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分为资金贷出和信用贷出,其中贷款是资金贷出的最典型形式,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是信用贷出的典型形式。二者本质区别是前者将资金交付给借款人,而后者并不交付资金,只是为其承担付款义务,在一定的条件成立时承担付10款责任;前者是现实义务,后者是未来义务;前者是确定的义务,后者是不确定的义务。因此在罪名设计中,要将骗取的对象即贷款与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公开来表述,以体现其性质上的不同。另外,在我国只有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权开展贷款业务,这已经成为常识;但

5、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都是专业性较强的术语,而且这些票证并不只有银行才能出具或持有,其他经营者如企业、公司也可能发生这类业务,即不仅银行能承兑票据、出具保函,其他公司、企业也可以承兑票据、出具保函。因此有必要将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生的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与一般的公司、企业的相同业务加以区分,而贷款则不必作此区分。因此在罪名设计中,在骗取的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信用票证前加上“金融”字样非常必要,以体现这种信用票证在归属上的不同。其次,符合系统性原则,更能体现出此罪在刑法体系特别是金融犯罪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金融犯罪包括破坏金

6、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二者在许多方面表现出不同,而又在某些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如二者侵犯的客体都包括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刑法修正案(六)第十条规定的骗取贷款、信用证的行为实际上是为了解决贷款诈骗、信用证诈骗这种严重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行为在非法占有目的方面证明的困难。本罪的立法意图是,在高利转贷罪、贷款诈骗罪之外设立一个堵截构成要件,以涵盖那些主观目的难以认定或不具有非法占有、转贷牟利目的的贷款欺诈行为,在罪名上反映出此罪与相关罪的关系。[11]该堵截构成要件并未特别限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而与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等行为

7、方式上有高度相似,区别主要在主观目的上,二者实际上是普通罪与特殊罪的关系。因此采用骗取贷款、金融信用票证罪更能体现出此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及此罪在整个金融犯罪体系中的地位。最后,符合预测性原则,更能充分发挥出刑法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11预防和震摄作用,具有明确的可预知性。我们知道,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的规定要有明确性,即: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12]而我国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包含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和最终消灭犯罪两个层次。[13]这都要求我们在确定罪名的时候,要使罪名科学、准确,使一般人能够预知此类犯罪的信息,知道

8、犯罪的核心和主要内容,使一般人通过罪名可以预测到自己的行为是否可能触犯刑法,起到预防、震摄作用,从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而在刑法修正案(六)第十条中,以”欺骗的手段获得”无疑是此罪状中的核心词语,将”贷款”作为单独的犯罪对象列出更能体现出保护此种法益的紧迫性和此类犯罪的多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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