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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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1.金融机构为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是否不再审核其纸质单证,仅审核电子单证?答:金融机构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展业原则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根据风险程度,确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条件和要求。在对企业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主审慎选择进行电子单证审核的企业,对其可以审核其纸质单证,也可以审核电子单证。2.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哪些资料到所在

2、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答: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以下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1(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3、(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对于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3)规定的资料。3.外汇局对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期限多长?辅导期结束后企业需报告哪些资料?答: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对其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并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

4、企业公章的《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4.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付汇手续时,除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外,还需审核哪些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答:(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2)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2(3)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5.对于哪些情况下的业务,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

5、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1)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2)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3)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出口贸易融资;(4)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5)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6)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对于(1)、(2)、(4)项,企业还需报送关联企业交易信息。6.企业办理哪些贸易外

6、汇收支业务,应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登记?答:(1)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3(2)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3)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4)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汇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5)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7.存在何种情况时,外汇局可将企业列为B类企业?答: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1)存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施指引实施细则

7、》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况之一且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2)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3)未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4)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外汇局报告或提供资料;(5)应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联合监管的;(6)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8.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如何办理?答:(1)对于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金融机构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对于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外,还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合同;对于以预付4货款、预

8、收货款结算的,应当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2)金融机构应当对其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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