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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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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出国修读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鼓励研究生在读期间出国交流学习,规范研究生在国外期间的学籍和学业管理,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通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出国交流学习,是指研究生出国院校或科研机构联合培养、短期交流、攻读学位等学习修读活动。第三条研究生出国交流学习,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开课研究所(中心)和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第四条在校期间经研究生院选拔推荐,并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出国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或进行博士或硕士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是国家公派留学研究生。第五条在校期间,以如下方
2、式获得出国交流学习机会的,参照国家公派研究生管理:(一)参加学校签订的国外校际合作院校或机构相关项目的;(二)参加研究生院组织选拔的国外校际合作院校或机构相关项目的;(三)参加学校授权的二级培养单位或相关部门与国外校际合作院校或机构协议项目的。第六条在校期间,研究生自主联系国外相关大学或研究机构相关项目,申请出国交流学习的,为自费出国留学研究生。自费出国应办理休学或退学相关手续,方能出国交流学习。获我校录取通知书的研究生新生,在入学前自主联系国外相关大学或研究机构相关项目,拟以我校学生身份出国交流学习7的,须在规定入学时间报到,提出自费出国交流学习申请
3、,并办理休学手续。研究生新生报到后,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出国的,按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第七条国家公派留学研究生及参照管理的自费留学研究生在国外联合培养或短期交流期间,学业按下列规定管理:(一)课程学习及考核1.出国前,已办理相关课程选课手续,且实际学习课时达三分之二的,可以书面提出提前考核申请,经研究生院批准的,准予提前考核。2.出国前,未办理相关课程选课手续,没有实际修读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或非学位课程的,如国外院校有与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直接对应课程的,其修读国外对应课程所获得的成绩,可以依照《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办法》(法大发〔2013〕9
4、9号)相关规定予以认定。修读的课程与我校培养方案无直接对应关系的,可以依照《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认定。(二)中期考核出国前已完成中期考核手续的,回校后不需再次进行考核。出国前,未完成中期考核手续的,可以组织电话、视频等形式进行考核。(三)开题报告出国前,已完成我校开题报告手续的,回校后不需再次进行考核。出国前,如已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的,可以申请提前参加开题报告。7出国前,未完成开题报告手续的,可以组织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开题;也可以以书面审核方式进行开题,以书面审核方式开题的,审核专家应不少于3人(含国内
5、指导教师)。在国外交流学习期间,以电话、视频或书面等方式参加学校开题报告,获通过的,回校后不需再次进行开题。(四)答辩、预答辩出国研究生预答辩,可以以视频方式或书面审核方式进行。以书面审核方式进行预答辩的,审核专家应不少于3人(含国内指导教师)。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回校进行。(五)毕业出国交流学习的研究生,如能在基准学制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业,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在基准学制内申请毕业。如不能在基准学制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延期毕业。(六)其他培养环节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文献阅读与综述、科学研究、课题研究等其他培养环节,应按
6、《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规定》规定的方式和要求进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出国外交流学习时间达2个月及以上的,可以撰写以出国学习的心得体会等为内容的出国学习报告,提交导师,代替社会实践环节报告。第八条自费出国研究生回校后应办理复学手续,毕业和答辩相关事宜,按照学校规定进行。第九条出国交流学习的研究生,应该于预定的出国日期前6周,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获批准方能7出国学习。第十条研究生在校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出国的,按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研究生在读期间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校、科研机构交流学习,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第
7、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7附录: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办法(摘录)(法大发〔2013〕99号)第七章跨校修读与境内外交流第五十二条研究生确因专业培养需要而修读外校研究生专业课程的,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开课研究所(中心)和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第五十三条研究生拟申请修读课程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相关学科、专业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点或学位授予权。(二)所修课程及主要内容与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一致。第五十四条跨校修读应当遵守相关教学科研单位的教学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课程学
8、习结束并参加考核后,应当由交流单位的研究生教学主管部门将考核成绩单密封,交至研究生本校所在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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