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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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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聘任办法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探索人才培养新模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发挥优质社会资源在培养人才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以下简称“兼职导师”)主要是指聘请校外相关实务部门兼职担任我校硕士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工作的专家。第三条聘任兼职导师的指导思想(一)有利于提升研究生的思想品德;(二)有利于提升研究生的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三)有利于研究生实现分类指导和个性化培养;(四)有利于研究生的创业与就业;(五)有利于优化研究生导师队伍的结
2、构。第四条兼职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能够对本学科专业建设与研究生培养发挥积极作用;(三)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第五条兼职导师在聘任期内享有的权利(一)享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兼职导师”称号;(二)对兼职所在培养单位的研究生整体情况享有知情权;(三)参加兼职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的相关会议;(四)授课和指导研究生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享受津贴;(五)在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栏内署名
3、。第六条兼职导师的职责(一)遵守师德规范和学校有关研究生导师的规定;(二)为研究生开设实务课程或讲座;(三)为研究生的专业实习实践提供机会;2(四)对自己共同指导的研究生予以学业、实践、论文指导;(五)参加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六)为研究生创业与就业提供指导与帮助。第七条兼职导师主要从校外相关实务部门中选聘,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本专业研究生的数量确定兼职导师的基本规模,原则上3-5名研究生聘任一位兼职导师,分年度实施。第八条兼职导师采取推荐审批制,可与校内硕士生导师遴选同步进行。第九条拟聘兼职导师的人员由校内导
4、师推荐,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讨论,经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批,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十条兼职导师的聘书由研究生院统一制作。第十一条兼职导师聘期一般为三年,聘任期满需要续聘的,应重新办理聘任手续。第十二条学校与各相关学院统筹设立兼职导师专项工作经费,保障兼职导师制度的实施。第十三条兼职导师在聘任期内未履行职责、违反法律法规或《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学校有关研究生导师的规定,各聘任单位可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影响予以警示或解聘。第十四条警示或解聘的决定由兼职导师所在院学位分委员会做出,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十五条本办法
5、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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