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解释规则之创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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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解释规则之创设创设效力买卖合同规则解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8号)26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是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的重要证据。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具有推定合同成立的效力。第二条当

3、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着鼓励交易的原则,明确承认预约合同的独立契约效力,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制裁恶意预约人。26由于意向书等本身的内容将决定其是否构成预约合同,是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在签订意见书等文件时需注意条款的拟订。如果所谈判的项目是已方希望与对方合作的,那么在拟订意向书时可以将预期签订合同的意思拟订得清楚一些,并且为保障对方确定与已方进行合作,可以在预约合同中加上一些违约不签订正式合同

4、的违约条款。相反,如果所谈判的项目尚未确定是否与对方合作,那么如果一定要签订意向书,应注意增加诸如“本意见书只是双方初步意向,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具体内容以双方正式签订的合同为准”的条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详细解读见梁慧星论文)对合同法132条的反面解释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本条之反面,包含4种案型:26(一)国家

5、机关或者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处分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不符合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物权法53、54条);(二)抵押人出卖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物权法191条2款);(三)融资租赁承租人付清全部租金之前出卖租赁设备(合同法242条);(四)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付清全款之前转卖标的物(合同法134条)。严格言之,本条之反面解释,还可以包括恶意及误认出卖他人之物。但在合同法制定时,起草人将恶意及误认出卖他人之物,与恶意及误认无偿转让他人之物合并,设立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规则,规定在总则第3章第51条。因此,对合同法第132条作反面解释,仅包括上述4种案型。合同法起

6、草人将本应属于第132条反面解释范围之内的恶意及误认出卖他人之物,与恶意及误认无偿转让他人之物合并,设立第51条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规则: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反对解释,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创设将来财产买卖合同效力规则26所谓将来财产买卖,俗称未来货物买卖,属于典型商事买卖合同。此种买卖的特征在于,经销商与终端购买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之后,经销商自己才与上端供应商(生产商、进口商、批发商)订立买卖合同,购进已经销售给终端买受人的货物。经销商与终端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签订之时,所出卖

7、货物还在上端供应商(生产商、进口商、批发商)的占有之下或者还没有被生产出来,出卖人(经销商)还不享有对所出卖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特别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销商为了节约成本,实行所谓零库存经销方式,致所谓将来财产买卖,或未来货物买卖,成为最常见、最重要的商事买卖合同形式。合同法起草于中国开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之初,起草人无法预见到将来财产买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重要的买卖合同形式,故合同法未设相应规第三条则。致转轨到市场经济之后,将来财产买卖这种最常见、最重要的商事买卖合同形式,在现行法上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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