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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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口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管理办法为规范管理中心城区规划区内个人建房,改善居民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周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城区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个人建房确权的管理处理的时间界限为2004年,以我市2004年航拍图记录的房屋状况和建造时间为确认依据,并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2004年以前建造的房屋予以认可,并按程序办理房屋产权登记。2、2004年航拍时间以后建造的房屋,具有土地使用和房产证明的予以认可;仅有土地

2、使用证明而无房产证明的,城市居民(农村居民)按每户人均建筑面积40(50)平方米确认,按程序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拆迁时对超出的面积不予补偿;无任何手续的房屋因建设需要拆除的一律拆除不予补偿,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给予认可面积每平方米一定资金的拆迁补贴(具体标准各区制定)。未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暂不需要拆除的,由房主向区政府(管委会)写出同意无偿拆除的承诺,按用地面积一次性交纳一定数量的土地临时有偿使用费(具体标准由各区确定),并依法对违法工程进行罚款。否则限期拆除。3第二条个人建房的管理1、居民在我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个人建房,必须符合

3、城市规划,符合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要求,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兴建个人住房。违者,按违章建筑处理。 2、城市个人建造住房,必须夫妻双方都有本市城市户口;必须是无房户或在私房建成后保证交出公房的住户;不得侵占国家和集体财物,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属于干部建私房,还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行政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3、城市居民个人建房,要严格控制占地面积,每户占地面积一般控制在平方米左右,最多不得超过平方米。对少批多用土地的建房户,除超面积部分追收各项应付的费用外,由土地管理部门处以每平方米的罚款。个人建房用地由规划部门会同有

4、关部门进行统一规划,做到相对连片集中。不得在城市中心地段和主要干道两侧建造私人住宅。 第三条城市居民个人建房的审批程序: 1、由居民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件,经社区和办事处核实,四邻签字后,经区城管部门确认后,原房就界翻建同等面积,报规划部门审批。 2、居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签署意见。属于干部建房,还要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签署意见。3 3、规划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手续完备者由规划部门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无权批准城市居民建房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审批。越权审批

5、,一律无效,并要对越权批准者按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法律、行政、经济责任。第四条城市居民个人建房所缴费用的管理个人建房要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规费,并上缴财政,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条对未经批准,擅自侵占国家和集体土地建房者,或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建房用地者,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退还所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或没收所建房屋。建房者属于干部的,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第六条国土部门、住建部门和规划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城市居民个人建房的管理,建立健全审批制度,严格审核把关。工作人员要敢抓敢管,廉洁奉公,秉公办事,不准徇

6、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凡有违背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由住建部门牵头,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参加,每年对城市居民建房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理。对违章建房者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严肃处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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