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春勇与蒋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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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卢春勇与蒋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春勇,男,壮族,1975年11月20日出生,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富平,男,汉族,1968年6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委托代理人孙烨,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杏林,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卢春勇因与被上诉人蒋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民五初字第2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

2、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蒋富平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11438元予卢春勇;二、驳回卢春勇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4.86元(卢春勇已预交),由卢春勇负担324.86元,蒋富平负担110元。蒋富平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卢春勇,原审法院不另收退。6上诉人卢春勇向本院上诉提出:一、原审法院认定卢春勇和蒋富平对本案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显失公平。本案事故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一)蒋富平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3、(二)蒋富平违反交通信号灯的规定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三)蒋富平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四)蒋富平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相反,卢春勇驾驶的机动车证照齐全、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各项性能检测合格,且没有实施任何交通违法行为,事故发生时属按交通信号灯正常行驶,故对本案事故发生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事故责任。白道真作为本案事故的证人,其在接受交警调查时所作的陈述客观、真实,白道真述称其乘

4、坐的小型轿车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在其行驶方向绿灯时直行通过路口遇对方小型普通客车从左侧往右侧方向行驶时发生事故。虽然其与卢春勇存在利害关系,但不能以此否认其陈述的证明效力。此外,根据事故现场图分析,卢春勇的车辆行驶在佛山一环辅路,左侧是佛山一环高架桥,卢春勇的车辆行驶方向的红绿灯停车线距离碰撞地点约5米;蒋富平的车辆行驶方向的6红绿灯停车线距离车辆碰撞地点约50米。事发时,卢春勇车头的左侧碰撞到蒋富平车辆的右前轮,蒋富平的车辆冲向路口东北角的导流绿化带。如果是卢春勇闯红灯,车辆的行驶速度必然快,在绿灯转红灯之际,不可能仅驶出停车线5米距离;蒋富平在红灯转绿灯之际,驶出速度缓慢,也不可能驶出停车线

5、50米距离。由此可推断,卢春勇不存在闯红灯的可能。相反,如果是蒋富平闯红灯加速行驶,驶出停车线50米距离时,与按交通信号绿灯缓慢行驶的卢春勇发生碰撞,则更符合客观事实。综上,蒋富平闯红灯的概率远远高于卢春勇闯红灯的概率。原审法院忽略审查蒋富平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事实,采纳交警部门“因无法查实是何方当事人违反交通信号灯的规定通行而引发此道路交通事故”的结论,从而认定卢春勇与蒋富平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错误。此外,原审法院完全忽略认定蒋富平存在其他三种违法行为,尤其是机动车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与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必然的关系,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划定事故责任,认定蒋富平负事故全部责任。二、在民事赔偿

6、方面,原审法院认定蒋富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赔偿卢春勇50%的损失错误。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关系到(2013)佛南法民五初字第2000号案件的审理,蒋富平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甚至全部过错,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理,蒋富平之所以受伤严重,主要是因为其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事发时头部受到撞击。对于蒋富平自身6的损失,应自行承担主要甚至全部的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蒋富平赔偿卢春勇停车费、拯救费、估价费、车辆维修费、物损估计费共20031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蒋富平承担。被上诉人蒋富平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7、,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各方当事人在二审诉讼中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对卢春勇的上诉请求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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