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热难点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热难点问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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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热难点问题及对策建议内容摘要:自2000年10月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专项活动以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不断深化执法、司法协作,一批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得到了刑事制裁,“两法衔接”机制得到了发展完善。但多年来由于“两法衔接”工作存在政策层面高、法治层级低的问题,全国各地重视不一,发展不均,影响了“两法衔接”工作深入发展。本文以东坡区为例,从基层视角分析“两法衔接”工作在实际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几点意见供参考。关键词:两法衔接法治政府依法治国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

2、”)工作机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但由于立法缺位、机制不全,工作开展呈现领导推动模式,导致“两法衔接”工作在全国各地发展不一,总体推进十分缓慢。一、“两法衔接”机制概述“两法衔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跨界”协作,依法追究违法犯罪的工作机制。其概念源于2001年4月国务院制定的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该决定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的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01年

3、7月,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首次以法规形式确立“两法衔接”机制。随后,最高检、公安部以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又共同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细化衔接措施,明确部门权责。2011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两法衔接”机制中的职责和工作程序。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健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自此,“两法衔接”工作正式步入发展快车道。二、存在的问题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从检察法律监督角度紧紧围绕公

4、正执法和“涉罪必移”这个工作核心,以保障实现“两法衔接”无缝对接为目标,从基层视角多个方面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一)制度立法方面的问题“两法衔接”制度存在政策层面高、法治层级低,制度刚性不足、权威性不够的问题。虽然从中央到省、市陆续出台有“两法衔接”工作的政策文件,但多为部门间协调、商询机制,且属于单行机制,既不具有广泛约束力,也缺乏法治规范性和法律权威性,实际工作中也因缺乏刚性的监督手段而难以引起执法、司法机关的足够重视,即使依靠领导推动模式参与了,也是口头承诺多,付诸行动少,且此种以领导意志为导向的工作推动模式随意性大、持续性短。并且现有的各种规定中均回避了如何实现“

5、涉罪必移”这个核心问题,仅规定了行政机关如何移送、公安机关如何处理的问题。(二)行政执法实体方面的问题一是行政执法部门多,案件基数大,但监督力量不足。以东坡区为例,40个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年均作出行政处罚案件1000余件,但其中涉嫌犯罪移送的案件比例仅为4.5%左右,且主要依靠行政执法部门主动提出。对绝大多数行政处罚案件中是否存在有案不移、大案化小、小案化了的情况,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案件的监督工作分散于民行、侦监等科室,由1-2名工作人员兼顾,难以做到无死角全覆盖开展监督,解决“涉罪必移”这个工作核心,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力量明显不足。二是行政执法依据多,

6、法律涉及广,“跨界”衔接统一法律适用有一定难度。据不完全统计,东坡区40个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达数百部,涉及20余个执法领域,超过三分之一的执法依据要求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不断的完善和修改,对涉嫌犯罪的规定解释比较抽象,而刑法对涉嫌犯罪的危害后果规定比较明确具体,导致“跨界”衔接时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对法律的理解和刑罚适用产生一定分歧,从而出现行政执法机关该移不移、不该移而移送,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情况发生。三是信息公开平台少,公开渠道窄

7、,检察监督同步难。针对各地每年少则上千件行政处罚案件,由于没有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进行集中公开和提供查询服务,以及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以下简称“行权平台”)公开信息的局限性,检察机关要及时详细的获取案件事实和执法证据,只能定期实地查阅行政处罚案卷,极大地阻碍了检察机关同步监督行政执法。(三)执法、司法程序衔接方面的问题一是行政执法人员囿于行政执法范畴,对个案涉嫌犯罪初查不够深入。“两法衔接”工作的核心是执法,只有执法工作做扎实了,移送工作才行得畅。具体工作中,由于执法、司法机关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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