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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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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本市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落实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按照“谁引进、谁受益”,“谁受益、谁奖励(支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财政奖励(支持)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在互联网的开放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应用方式销售实物和非实物(非实物指服务、知识、知识产权等)及提供相关综合服务等商务活动。第二章专项资金第四条市财政局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从市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先期安排20
2、%的资金作为市本级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基数资金(以下简称电商基数资金)。当电商基数资金不足时,根据实际需要,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提出增加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市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电商领导小组)10,并以市电商领导小组名义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完成审核、资金拨付。第五条各县(区)每年应当根据本地电子商务发展需要安排电子商务配套资金。第三章适用范围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运营主体及为电子商务提供配套服务的物流快递企业。第七条优先扶持经省统计局审
3、核通过的纳入我市电子商务销售额统计的电商企业。第四章财政支持第八条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给予下列奖励:(一)对本市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外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在本市设立全国性总部或结算中心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二)对自建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且日均资金流量超过300万元的,三年内由受益财政每年奖励50万元;(三)10对经政府部门授权开展电子商务基础认证平台、统计分析平台、信用平台等第三方平台建设的投资实体,由受益财政按其实际设备投资额的4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九条对建立综合性
4、、行业性、专业性、总部型等电子商务网站平台,其结算平台、纳税关系在本市实现网上交易、支付,且年营业额在10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由受益财政按平台电子网络建设设备总投入的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十条对电子商务相关产业总体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或5000平方米以上的电子商务楼宇,电子商务基础配套设施基本完善的,给予下列支持:(一)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楼宇)每吸纳一家电子商务企业,且注册和经营场所在园区(基地、楼宇)内,经营三年以上的,每满一年由受益财政给予运营主体奖励1万元,可连续奖励三年,奖金最高不超过10
5、0万元;(二)对新引进并入驻本市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且经营满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房租、装修补贴,其标准为:房租补贴按租金的60%连续补贴五年;装修补贴按18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房租、装修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房租、装修总额。10第十一条对为电子商务提供物流快递服务的企业,给予下列支持:(一)对全国前20强物流企业在本市设立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独立核算型),经营一年以上且为本市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由受益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二)对快递企业入驻XX快递产业园征地新建1万平方米以上且为3
6、家以上我市电子商务企业提供配送服务的快递运营处理中心,受益财政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三)对快递企业入驻电商、物流园区或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建设快递基础设施或提供快递服务,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受益财政按投资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四)对品牌快递企业在我市设立市级以上区域快件转运中心、分拨中心且运营一年以上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五)对在XX推广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智能快件箱的企业,凡建成并投入运营的自动投递终端超过20处,且每处自动终端格口数不低于18个的,由市财政给予每处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
7、元;(六)对在XX推广符合国家相关10标准智能生鲜提货柜的企业,凡建成并投入运营的自动提货终端超过20处,且每处自动终端格口数不低于8个的,由市财政给予每处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第十二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受益财政给予补助、补贴:(一)对职业院校开设“企业定点电子商务班”或电子商务企业自行组织开展员工岗位培训、技能教育的,按培训人员在本市电子商务企业就业一年以上的实际人数所支出费用的30%给予补助,年度内单个院校、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二)对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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