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钢铁业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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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钢铁业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分析数据库〈一〉班学号070604154姓名:宋仙标摘要:中国钢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存在股权过度集中、国有股所占比重过大、机构股东欠缺等不合理因素。这些因素使股东治理权的行使受到阻碍,也为公司控制权的转移设置了壁垒,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中国钢铁企业要走向国际市场,提高竞争力,应改善其不合理的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股东的权益、公司的业绩及有效的公司治理均有较大影响。中国钢铁企业具有典型的国有企业特征,本文拟对其股权结构进行分析,探讨股权结构特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期为我国钢铁企业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提供理论支持。  一、中国钢铁业上

2、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点  截至2001年底,中国钢铁行业在深沪两地上市的公司共12家(见表1)。其股权结构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股权过度集中。适度集中的股权有利于股权治理作用的发挥,而股权过于分散,每个股东的持股率比较低,其治理成本往往大于治理收益。但股权过度集中,大股东居于主导地位,在股东大会上起支配作用,会抑制中小股东对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也容易造成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损害。所以,股权的集中度可直接反映出股东对公司治理作用的发挥。一般说,英、美国家的股权集中度较低,德、日国家的股权集中度较高(见表2)。从表2中可看到,股权集中度最高的是德国。但其最大的5位股东的持股率仍低于50%,而中国钢铁

3、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率全部超过50%,平均持股率高达69.95%,这一比率比股权集中度最高的德国最大5位股东的持股率还高出28个百分点。可见,中国钢铁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与其他国家相比明显偏高。  2、国有股所占比重过大。股票持有者的身份决定了其不同的持股目的。—般情况下,个人持股的投机性比较大,不注重公司的经营业绩,只关心股票的价格,容易形成活跃的股票市场;机构持股和法人持股的稳定性比较大,其持股目的并不是单纯追求股票的升值,而是参与公司的治理,行使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人事任免权等,注重公司的长远利益。在不同的国家中,主要股东的身份并不相同。美国公司中,个人股的比重较高,一直保持在

4、50%以上。由于个人股东对公司治理能力较低,仅仅依赖于股票市场来监督经营者,极少行使“用手投票”的权力,所以公司治理的效率不高。机构股东近年来在美国的兴起正是对其公司治理中这一不足的弥补。日本公司的主要持股者是银行,其持股比例达40%左右。由于日本证券市场不发达,公司主要采取间接方式(通过银行的投资)进行融资。另外,日本在50年代对金融机构持股规定的放宽,使银行开始大幅度增加对企业的持股,不仅主要的贷款银行持有企业的股份,其他银行也持有企业的股份。银行作为股东,可通过企业账户的往来、短期信贷、与公司最高管理层的长期交往等途径获得信息,及时发现企业的问题,对企业进行有效的治理。  由表1中可看

5、到,中国钢铁上市公司中占绝对控制权的股东都是国有法人股。国有法人股相对个人股而言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但中国钢铁上市公司中国有法人股所占比重过于偏大,而且在我国的股票市场上,国有法人股不能自由流通,这样的股权结构既不便于融资,也容易导致股票市场的僵化。  3、机构股东欠缺。机构股东对于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有效进行公司治理,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有相当重要的作用。机构股东持有的股票份额一般都较大,当公司经营业绩不好时,并不能很容易地将手中的股票及时卖出,一旦他们决定出售股票,仅出售行为的本身就会给股票市场造成巨大的冲击,这就在客观上迫使机构股东长期持有股票。所以,机构股东对其投资的公司不能单纯地通

6、过股票的转让来进行治理,而是通过诸如对董事的选任、经营者的激励及监督、重大事项的表决等手段来发挥其重要的治理作用,从而强化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直接控制。在美国,机构股东正在取代个人股东成为大公司股份的主要持股者,并且对公司的治理作用日益重要。日本的机构股东也呈上升趋势。机构股东已成为稳定各国股票市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主要力量。在中国钢铁上市公司中,机构股东较少,从表1中可看出,钢铁上市公司中只有二家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是机构股东,而且占总股本的比例非常低,不能发挥机构股东在公司治理和证券市场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中国钢铁业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弊端  股权结构对股东权利、控制权转移、公司业绩等

7、方面均有重大影响。中国钢铁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性,无疑会对公司的运营产生诸多不利影响。  1、阻碍股东治理权的行使。股东对公司的治理常常以“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两种方式表现。“用手投票”主要是通过选举权、投票权进行公司治理,我国选举权和投票权实行的是“一股一票”制。在不实行累积投票的条件下,中国钢铁上市公司中国有股占绝对主导地位,拥有控制地位的国有法人股自然拥有绝对的选举权和投票权;其他股东持股比重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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