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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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浅析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应该怎么写?你是不是在为这个问题而烦恼?不要急,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范文模板,有需要的小伙伴千万不要错过,一起来看看吧!  01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两年多来,对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有着深远的影响,既有机遇也有挑战。本文分析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基层民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剖析成因,提出强化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对策与建议。  一、新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

2、的范围、方法及手段进行明确和强化。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扩大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  一是《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民事检察法律监督对象从民事审判活动扩大到民事诉讼;二是《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4/14★精品文档★和人大授权13省区市开展公益诉讼试点,提起公益诉讼已经成为民行检察工作的新职能之一;

3、三是《民事诉讼法》第198条和第207条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列入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之中;四是《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五是《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增加民事检察法律监督的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208和第209条规定,除抗诉这一传统监督方式以外,将检察建议也列入监督方式中,并对适用情形明确规定。  (三)增加检察监督的手段  《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

4、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二、基层院民事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受理数下降  201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常山县检察院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受案数逐年降低(见表一),究其原因是《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民事生效裁判的检察监督受理做出限制性的规定,加之当事人对民行检察工作缺乏了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4/14★精品文档★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一款规定,案件裁判生效后不能马上到检察院申请监督,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先向法院申

5、请再审,法院驳回、逾期未作出裁定或者裁判错误后才能向检察院申请监督,从而为检察院受理生效裁判实行法律监督设置了一道前置程序,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多数会提起上诉,法院较之前多一次自我审查改正的机会,存在问题的案件数量减小,申请检察院对生效裁判监督的当事人也随之减少。  第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32条列举七项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无法依法上诉的情况,按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后,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但法院作出一审裁判后,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而未提起上诉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

6、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的,检察院不予受理。实践中,有的当事人认为二审在没有外部监督的情况下无法得到公正审判,有些当事人因交不起诉讼费,采用一审不上诉,申请再审后到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检察院不予受理。有观点认为,上述规定是为了维护审判权威,检察救济的介入必须在当事人充分行使权利后,而当事人放弃上诉就是对自己诉权的放弃,法律不再予以保护。笔者认为,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上诉,当事人一审后认为裁判不公可以选择上诉,也可以再审后到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不能因其放弃上诉权利而剥夺其申请法律监督的权利。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

7、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4/14★精品文档★  第三,当事人对民行部门的职能定位缺乏了解,同时,当事人向基层检察院申请监督,基层检察院需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103条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决定。这样办案周期较长,加之检察监督的刚性不足,导致当事人来检察院申请民事法律监督的较少。  (二)息访息诉压力明显增大  基层检察院案件受理数量下降的同时,信访的数量却呈现上升趋势。2015年,常山县院民行科虽然未受理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但协助控申部门接访十余件不予受理的生效裁

8、判信访案件,负责做好释法说理服判息诉的工作。  (三)监督规定过于原则  第一,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中检察机关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民事执行有权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未就案件来源、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等作出具体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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