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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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摘要:为了使宪法从名义宪法成为规范宪法,建立和完善宪法保障制度,尤其是违宪审查制度是必不可少。本文对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含义及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在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可行性建议。关键词:违宪审查;现状中图分类号:df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101-03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对国家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作出基本的规定。但一部制定良好的宪法如果不能实施或不能有效的实施,那它就不可能达到控制、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效果,只会是“名义宪法”。

2、违宪审查制度则是保障宪法得以有效实施、维持宪法最高法地位并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制度。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述(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从宪法学理论上看,违宪审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违宪审查是指对一切行为或者法律规范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活动。它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依据宪法进行的违宪审查。狭义的违宪审查一般仅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主要是司法审判机关在审议宪法争议的过程中,对宪法争议所涉及的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或者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是否合宪所作出的专门性审查。[1]它是监

3、督宪法实施,防止宪法危机的一种有效的手段。具体由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宪法做为国家的最高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能够以宪法为基准判定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违宪的机关,必须是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的专门机关。只有具有宪法赋予的权力,才能承担保护宪法的资格和能力。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也都明确规定了违宪审查机关及其权力,如法国,但也有例外,美国的宪法并未规定违宪审查机关,而是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将违宪审查权自己赋予自己。2、范围是立法和国家机关的行为。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包括国家机关

4、、政党团体的行为等。3、标准是以是否符合宪法的要求即是否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精髓;是否违背立宪的目的;是否符合宪法条文的规定。4、由违宪审查机关作出的违宪审查结论具有法律效力。被宣告违宪的法律或行为或是被宣告无效或是不会再被适用,成为事实上的“死法”。(二)与违宪审查相关的概念1、宪法诉讼。主要指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国家机关或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和个人非法的或不当的侵害以后,向有关机关申请清除侵害,给予救济的诉讼。[2]同违宪审查相比,它是以权利当事人受到既定损害为前提而进行的诉讼审判活动,其必然会出现违宪审查,但其

5、价值目标在于解决宪法职权和宪法权利的主体之间的争议。2、宪法监督。主要指国家和社会采取的积极和消极的各种措施,保证宪法得到实施的一种法律制度。广义的宪法监督是对宪法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即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和群众等对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行政、司法活动和公民个人的组织和活动等进行监督。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由国家专门宪法监督的机关实行的监督,其价值目标侧重于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3]所以宪法监督具有很多的方式,而违宪审查是一种纠正违宪事实,以及消除违宪影响的必

6、要的宪法审查方式,但并不是唯一的措施。因此,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和宪法监督是有紧密联系,三者虽然在价值目的上有所不同,但违宪审查可说是宪法诉讼和宪法监督的核心内容,一般而言,可以用违宪审查制度代替宪法诉讼制度和宪法监督制度。但严格的说违宪法审查制度是以宪法诉讼制度和宪法监督制度的存在为依附,其实际上并不具有制度上的独立性。[4]但在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实现宪政的轨道上,违宪审查做为必要的纠错机制有存在的必要性。(三)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理论基础1、以高级法为导源的宪法至上论。高级法的观念不仅是西方法治形成和发展的核心

7、,也是法律接受审查观念形成的前提。“高级法”即自然法指全人类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或正义。[5]所以它是永恒的、神圣的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最终根据和来源,与之不相一致的实在法是无效的。早在13世纪时,英国就将《自由大宪章》视为基本法,认为其包含了自然法的公平与正义的根本原则,与普通法一并效力在国王及议会制定的法律之上。科克也主张“法律如违反宪法则为无效”。由此,宪法至上的思想观念逐渐在世界树立。2、人民主权说。以卢梭为代表的人民主权说认为议会的意志并不等于民意。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法律是这种公意的正式表

8、现,主权作为公意的运用,是一种属于人民的、至高无上的立法权,而议会是由选民选举出来的代表组成的民意代表机关,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根本不是法律。[6]汉密尔顿也认为:“代表机关的立法如违反委托其行使代议权的根本法自当归于无效,乃十分明确的一条原则。因此,违宪的立法自然不能生效”。[7]二、国外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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