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地震局行政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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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怀柔区地震局行政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行政人员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单位各级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行政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条区地震局负责本局行政问责工作。本局各科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行政问责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本局纪检组织和有关负责人在行政问责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本局各科室的行政问责工作;  (二)研究行政问责工作中出现

2、的重大问题,并向本局提出相应建议;  (三)负责受理、调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当由本局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问责案件,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统计、分析本局行政问责的处理情况;  (五)本局交办的其他行政问责工作。  第五条行政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本局各科室应当定期向本局纪检组织和有关负责人报告行政问责工作情况。  第七条行政人员应当依法行政,自觉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决定、命令、部署,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行政问责情

3、形  第八条行政人员有下列应当履行而未履行行政职责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进行行政问责:  (一)对依申请、请求、申诉的行政行为,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查、决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检查、检验、检测的;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制止、纠正的;  (四)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未予处理的;  (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未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六)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  (七)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给付

4、条件、程序、标准等事项,拒绝答复的;  (八)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诉讼应诉职责、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职责,损害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  (九)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告知义务或者保密义务的;  (十)国家和本市及本区规定的其他不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第九条行政人员有下列违法履行行政职责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进行行政问责:  (一)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的;  (二)无依据实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行政行为的;  (三)

5、违反规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形式等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  (四)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合理时限履行职责的;  (五)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六)隐瞒、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征收征用款物的;  (七)违法查封、扣押、没收、征收、征用财物的;  (八)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执法证件的;  (九)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  (十)违反规定制作法律文书、使用票据的;  (十一)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履行职责的;  (十二)实施行政行为无事实根据,或者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十三)国家和本市及本

6、区规定的其他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第十条行政人员有下列不当履行行政职责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进行行政问责:  (一)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二)对于明显相同情况的相对人不同对待,歧视特定相对人,或者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采取的行政方法、手段明显失当等滥用自由裁量权履行行政职责的;  (三)国家和本市及本区规定的其他不当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第三章行政问责方式和适用  第十一条行政问责的方式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责令道歉;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告诫;  (五)停职检查; 

7、 (六)调离工作岗位;  (七)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八)免职。  行政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违纪情形,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不得以前款规定的行政问责方式代替行政处分,也不得以行政处分代替前款规定的行政问责方式。  第十二条对应当问责的行政人员,应当根据其行为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道歉、通报批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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