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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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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行政问责工作规范运行,正确及时查处问责事项,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实施行政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第三条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或其他方式发现的应当问责的线索,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第四条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
2、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第五条对行政问责对象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第六条行政问责对象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条《办法》第二条所称“行政过错行为”,是指行政问责对象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3-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尚未达到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的行为。第八条《办法》第四条行政问责对象不履
3、行法定职责是指,拒绝、放弃、推诿、不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是指,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第二章行政问责的方式和责任划分第九条《办法》第七条所称“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含义:(一)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二)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三)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
4、行政过错发生负次要领导责任的。第十条《办法》第八条所称“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含义:(一)情节较轻,是指损害、后果、影响较小的;(二)情节较重,是指损害、后果、影响较大的;(三)情节严重,是指损害、后果、影响很大的;(四)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损害、后果、影响重大的。-4-第十一条《办法》第八条第四款所称“从重处理”包括下列情形:(一)单位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两起或一起2人以上的;(二)干扰、阻挠问责调查的;(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四)对控告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五)拒不纠正行政
5、过错行为的;(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第十二条《办法》第八条第四款所称“从轻处理”包括下列情形:(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二)主动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三)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情形。第十三条《办法》第八条第四款所称“不予追究”包括下列情形:(一)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三)因不可预见或有预见但不可抗拒的非人为因素,导致行政行为不良后果发生的。第三章行政问责内容-5-第十四条《办法》第十一条
6、第一款、第二款,是指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出现的行政过错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不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的;(三)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六)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且应当颁发行政许可证件而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许可证件的;(七)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八)不予受理、不予
7、批准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书面说明理由的;(九)首次承办发现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全部内容的;(十)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是指在实施行政征收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出现的行政过错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无法定依据设立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的;(二)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的;(三)不出示有效证件实施行政征收、行政处罚或拒绝告-6-知依据,造成不良影响的;(四)不使用规定的行政征收、处罚专用票据的;(五)违反收支规定,截留、私分、挪用征收款和罚
8、没款的;(六)违反规定向征收、处罚对象实施有偿服务、索要赞助、搭车收费的;(七)占用、丢失、损毁或者擅自处理罚没款物的;(八)其他违反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第十六条《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是指在实施行政复议中出现的行政过错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对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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