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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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打印]   (2004年4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7号令公布   根据2007年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9年6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3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

2、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

3、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条 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第二章 建设与运营的衔接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

4、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建造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

5、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并不得载客。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

6、准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试运营期满,设备、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可以投入正式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运营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弯道内侧建造影响行车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种植影响行车安全的树木。   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

7、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

8、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   确需进行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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