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在越南投资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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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在越南投资法实施细则<二>第六章外汇管理第六十六条:开设帐户外资企业、参加合作经营合同外方可在经批准在越南开展经营活动的银行开设其外币和越南盾帐户。特殊情况,对若干确有必要的投资项目,经越南央行同意后,外资企业可在国外银行开设帐户。企业负责向越南央行报告其在国外开设的帐户使用情况。有关企业帐户的开设、使用与结束,按照越南央行规定办理。第六十七条:保证外汇的规定1.外资企业、参加合作经营合同外方可在经批准从事外币经营业务的银行购买外币,以满足其往来项目交易和根据外汇管理法规允许的其它交易的需要。2.根据政府每个时期规划投

2、资的特别重要投资项目,政府总理决定保证外资企业、合营各方的外汇平衡,并在投资许可证中明确规定。3.若商业银行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满足投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和其它一些重要投资项目的外资企业和合营各方的外币需求,越南政府保证协助其外汇平衡。第六十八条:外国投资商向国外转出其所得1.履行纳税义务后,外商投资者可汇出下列所得:a.经营活动所得之利润,分配之收入;b.提供服务和技术转让所得;c.向国外贷款的本金和利息;d.投资资金;e.属于外国投资者合法所有权的金钱和其它财产。2.企业运行终止、解散时,外国投资者可转出其合法所有财产

3、。3.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汇出金额高于原投资额和再投资额,该差额在取得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核准后方可汇出。第六十九条:外国人向国外汇出其所得外资企业和合作经营合同工作的外国人,在将其工资和其它各项合法收入所得(外币)缴纳所得税及其它费用后汇出。第七十条:兑换比价外资企业和合营各方在投资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外币与越币互相兑换比价,按越南央行在进行兑换时的规定办理。第七章进出口、技术转让、环保第七十一条:进口计划的登记1.自取得投资许可证之日起60天内,外资企业、合营各方登记其投资项目整个基本建设期间,或根据建设安装进度逐年进口机器设备

4、、零配件、物资、原料的计划。进口计划可在每年和每季度第一个月进行补充调整,以便符合资金到位、施工进度及生产经营计划。2.在投资许可证基础上,根据经济技术说明报告、工程技术设计,自收到文件之日起15天内,贸易部授权机关核准每个投资项目的进口计划。若超过上述期限,未获批准,贸易部授权机关应书面通知企业、合营各方,并说明理由。3.在贸易条件相同情况下,鼓励外资企业、合营各方在越南购买商品,取代进口。第七十二条:对进口机器、设备、物资的要求为实施投资项目,向越南进口的机器设备、物资,应保证标准、质量,符合经济技术说明报告、技术设计

5、所提出的生产要求、环保要求、劳动安全,和机器设备进口的规定。除禁止进口目录中的二手机器设备外,外资企业、合营各方可自行决定和负责进口二手机器设备的经济技术效益,并保证符合科学技术环境部规定的技术和环保要求。第七十三条:进口机器设备的检验1.为实施投资项目而进口的机器、设备,应在进口或安装前检验其价值与质量,经投标购买的机器设备除外。2.口岸海关依据经批准的进口计划准予机器设备进口,且不要求出具检验证明书。3.对进口机器设备的检验机构为经批准在越南活动的检验公司、具有检验职能的越南国家组织、或在进口前从事机器设备检验的国外检

6、验公司。投资人应向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提供其选择的检验公司相关信息。检验机构应对其物资的检验结果负法律责任。若机器设备的检验价值低于投资人申报的价值,投资人应按检验结果重新调整价格。若发现有欺诈行为,将按情节轻重依法处理。4.必要时,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可要求重新检验进口机器设备的价值。第七十四条:金融租赁和机器设备租赁1.对于有特殊要求的投资项目,外资企业、合营各方可租用国内外机器设备,以便实施项目。2.外资企业、合营各方通过金融租赁方式租赁的机器设备以构成固定财产的,免征进口税。3.外资企业、合营各方为从事生产经营而租赁机

7、器设备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a.在一定生产期限内,仅可租赁经济说明报告中工艺生产线缺少的机器设备,及其附属模具、配件;b.在租用期结束时,应再输出其租赁的国外机器设备。外资企业、合营各方依法代出租方履行有关财政义务。企业可将机器设备租用费核算在生产经营经费中,租用的机器设备不得办理财产折旧,租用财产价值不得计入企业财产价值。在企业解体或破产时,租用方不能将租用期间的机器设备视为租用方的财产。第七十五条:加工及再加工外资企业、合营各方可依据投资许可证规定之目标从事产品加工或再加工,具体为:1.承接国外加工业务;2.承接国内加

8、工业务;3.委托国内加工其机器设备功率或工艺生产线不能保证生产的一些产品或若干部件。第七十六条:商品出口外资企业、合营各方可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其产品,可依法代理他方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出口手续,且不必登记出口计划。除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的商品外,外资企业、合营各方可直接在越南市场收购商品,按照贸易部规定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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