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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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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贿案件是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重点与难点,据南京市检察机关统计,受贿案件占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总数的80%左右。反贪侦查工作中,遇到难度最大的也是受贿案件,因为受贿案件中,受贿人与行贿人在进行权钱交易的过程中留下的“痕迹”较少,有的甚至没有。因为“三五”普法的开展,党和政府打击腐败的力度不断加强,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意识也不断提高。所谓:只收钱不收物(特定物),两人不签字,三人不办事(收钱)等等。这样,即使将来行贿人“出卖”了他们,他们也不怕,因为证据“一比一”,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法律奈何不了他。 辞海对突破的解释是:战斗中出其不意地
2、攻击敌人的要害。侦查案件中的突破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策略攻心的情况下被迫交待犯罪事实的情况。口供是证据之一,口供在侦破受贿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口供可以收集证据、固定证据、查明事实。如果受贿案件拿下了口供,就等于一个战役主战场已经取得了胜利,可见,突破口供是办理受贿案件的关键。 权钱交易严重腐蚀了党和国家的机体,严重破坏了党和人民的鱼水关系,当前要忠实地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理论,认真研究侦破受贿案件的有关规律,具有现实意义。笔者结合自身的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的经验,谈谈如何突破受贿案件的口供,以供商榷。12 一
3、、突破前的准备工作 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接触行贿人与受贿人之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是十分必要的,这是由受贿犯罪的隐蔽性、受贿人的狡猾性以及举报控告材料反映事实不具体性决定的。除少数索贿犯罪有被索贿人或有关利害关系人举报外,大多数贿赂案件全是由不知怎么知情的群众举报的,有的举报材料因夹杂着个人恩怨,常常是无中生有或者是夸大其词,有的是道听途说或者是想当然等等。轻率找行受贿双方调查核实,不但不能查明犯罪,打击腐败分子,还会伤及无辜,影响同志的工作热情。即使举报材料反映的确有其事,如果不注意侦查的方
4、式方法,轻率上阵,同样会导致失败,有时还会给我们的工作造成被动。党和国家领导人一再告诫我们:反贪工作,“一要慎重,二要坚决,务必搞准”。因此,我们在接到有关举报时,应当首先进行分析研究,对其中毫无根据的举报进行排除;对虽不具体但有可能存在问题的举报进行存疑待查,注意收集材料、信息,一俟时机成熟再投入侦查;对有根有据较具体的举报,判断有犯罪可能存在的,马上进行初查。初查是检察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犯罪案件线索进行立案前的书面审查和初步调查取证的司法活动。初查工作必须全面细致、客观公正,在不使行受贿双方有任何觉察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掌握有关
5、情况与信息,例12如行受贿案双方的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态、个性特点,以及所在单位的性质、业务情况等等,在此基础上组织好突破力量,确定主审人员,并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审讯(询)计划,在准备较充分的情况下进入下一个程序,与行受贿双方正面接触,逐个分化瓦解,以期取得整个战役的胜利。 二、行贿人口供的突破 行贿人之所以存在口供突破的问题,这是由贿赂犯罪的特点决定的。从理论上讲,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行贿也应视为犯罪行为,刑法上仅将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才作为犯罪处理,是因为刑法的本意是要打击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保证国家机关的秩序和
6、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工作的纯洁性,如果行贿受贿一并查处,反而使受贿犯罪更难查处(实际上这是一个认识误区,本人不敢苟同)。1999年3月4日两高院发布《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似乎对查处行贿犯罪有了新的认识,但什么是“不正当利益”12,学者、司法界认识均不一致,对于行贿人来讲,自己的行贿行为构不构成犯罪,更是一头雾水。所以,他们对自己的行贿事实讳莫如深。更何况,行贿之人(包括被索贿者),多少得到过受贿人的恩惠、帮助,在市场经济的时代,他们觉得自己花小钱解决了大问题,是最划算的事,行贿人一般是不会到检
7、察机关主动检举受贿人的,检察机关即使找到他们,让他们作证,他们也不会轻易讲实话。有过办案经验的同志都知道,有时受贿人已开口交待的事实,行贿人却怎么也不承认行贿情况,往往行贿人开口比受贿人更难,花去我们的精力更多。这是因为:一,行贿人觉得,行贿是主动的,自己因行贿得到了好处。就连被索贿的人也觉得,自己毕竟得到了好处,解决了问题,付出也值得,现在出卖别人,良心上过意不去;二是出卖人的事,将来传出去,今后在社会上不好做人,自己的业务经营直接受影响(无人再敢与其做业务);三是行贿也是犯罪,万一检察机关给自己定一个行贿罪,不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8、害人又害已吗?鉴于行贿人的这些心理,要想使这个“污点”证人开口,绝不是一件易事,这里面也存在一个口供突破的问题。 查办贿赂案件先从行贿人处打开缺口(突破口供),是办理贿赂案件的一般做法,因为前期的调查工作,虽然认真细致,但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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