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的三种模式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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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析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的三种模式的论文探析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的三种模式的论文摘要:在处理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问题上,西方主要法治国家采用的模式是不相同的。美国采用的是不限制媒体的“司法自我约束模式”;而英国采用的是“司法限制媒体模式”;而大陆法国家则采用了一种近乎“放任自流”的“司法向媒体开放模式”。大陆法国家采用开放模式的原因在于大陆法系国家没有陪审团,职业法官不担心媒体的影响;大陆法系的法官根据法典法裁判,并没有英美国家那样的“造法”的空间,使其受媒体影响的可能性也较小。而英国与美国形成不同模式的原因在于:在美国,人民大众有直接监

2、督司法的民主权利;美国有“言论自由不可以预先限制”的传统。从发展趋势上来看,媒体与司法关系有以下的特点:言论自由形式平等使司法与媒体关系简单化、自主媒体出现使大众传播与人际传播一体化、媒体影响和促成司法裁判体现价值的多元化,这些特点导致我们限制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和评论既不合理,也不可能。中国的司法模式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在司法与媒体的关系规则模式上,应当采纳大陆法国家模式。关键词:司法自我约束/司法限制媒体/司法向媒体开放/发展趋势在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这一热门的研究课题上,学者们往往引用不同国家的立法来支持中国应当开放还是限制“媒体对

3、司法的报道和评论”,如贺卫方教授根据美国的实例得出结论:“6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通过若干里程碑式的判例,对于平衡两种价值发展出了一系列极富启发意义的学说和原则。”“在一个民主社会中,言论自由(或表达自由)、出版自由是较之名誉权位阶更高的权利,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必须对于后者给予更高的重视。WwW..Com”[1]张志铭教授则认为“新闻自由在绝对意义上意味着不受事前审查。但是,尽管在实践(如美国的实践)中,事前审查往往被混同于事前约束。”“从法治国家的实践看,事前限制在范围上均受到严格限定,而且在通常情况下,

4、表达自由包括新闻自由应该受到免于事前限制的保障。至于事后惩罚,如果其含义是指有关表达一旦被裁定触犯了法律,就会受到事后的刑事或民事处罚,那么就理所当然。”[2]在以上的论述中贺卫方以一个国家的立法得出了言论自由必须“给予更高的重视”的结论,而张志铭教授则以“美国的实践”为例证得出了“法治国家的实践”都存在对媒体报道的事前限制和事后惩罚的结论。那么上述结论是否正确、是否适用于所有的国家、中国应当作出怎么样的选择呢?这需要我们对域外主要国家的媒体与司法关系的立法进行梳理、还原各国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的真相,并对其产生原因进行分析,这样才

5、能为中国确立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规则提供真正的参考。本文试图在这方面作出自己的努力。一、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的模式(一)美国:司法自我约束模式公民需要知道实施司法是否公正、迅速处理,他们需要从新闻报道中获得消息,如果禁止新闻界旁听审判,那它就不能提供这一对“民治至关重要”的讯息。但是,如何兼顾公平审判的需要呢?如果过度的舆论会影响挑选组成公正的陪审团,那么是否应该把新闻界排除在法庭之外?在美国,法官有相当大的权力,法官向媒体发布缄口令是普通法上早已有之的做法。[3]1966年谢泼德案(sheppardv.maxwell,1966)[4]

6、中,媒体报道司法要求受到限制的做法被强化,此案中最高法院指责地方法院在审判时存在“新闻媒体导致公众存有偏见的报道方式感到悲痛”,将该案发回地方法院审理,附带指令中颁布了释放谢泼德的令状和命令。该案的判决书确认:“律师和新闻界在信息方面的合作,会影响刑事审判的公正性,不仅应该受到规制,而且应该受到责备和法庭纪律的处罚。”此案的裁决形成为对媒体进行司法报道的事前限制与事后惩罚提供了合宪性基础。但是,这一做法被时间所改变。10年后,最高法院对法院向媒体发布缄口令的态度发生了根本的变化。1966年谢泼德案之后,为了使法院能“安静”的行使审

7、判任务,各州法院可以颁布“事先禁止令”(priorrestraint),不准媒体进人法庭,以及携带照相、录像及录音设备进人,也可以下令不准媒体报道任何就该案可能造成误导的消息。这也被称为“禁口令”(gagorder或gaggingrule),这一制度,在1976年被联邦最高法院以违反宪法增修条文第1条为理由而废弃。在1976年联邦最高法院公布了“内布拉斯州新闻协会案”[5]判决。首席大法官伯格代表法庭陈述意见:在所有这些案子中,产生的威胁在于,对言论和出版的事先禁止是对第一修正案的权利的最严重和最无法容忍的损害。如果我们说在信息发

8、表以后对其进行刑事或民事制裁是“从负面影响了”言论自由,那么事先禁止发表行为就是“冻结了”言论自由,至少在当时是这样。该案中,法院推翻一个限制言论自由的命令,该命令是为了确保刑事被告的宪法第六修正案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6]论者甚至认为,被称为“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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