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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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实务课结课论文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实务课结课论文刑事抗诉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课程名称:刑事诉讼实务任课教师:洪道德教授所在院系:刑事司法学院专业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号:1401040539姓名:朱岱临完成日期:2015年5月8日论文成绩: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实务课结课论文刑事抗诉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摘要当期对于刑事抗诉制度改革问题进行的探讨可谓汗牛充栋,但是绝大多数探讨脱离了抗诉制度原本的功能定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落实手段。从法律监督权属性出发,会发现刑事抗诉制度最大的问题不在于定位上的问题,而在于这种现行制度难以有效满足功能定位的需

2、要,这种“才不配位”导致抗诉制度的实际运行中给人以或多或少鸡肋的感觉,具体表现为抗诉权使用方向上失去客观性、使用频率达不到是制度本身充分发挥作用程度。如何让“才”配其“位”,主要从除障碍——取消胜诉率和改判率业绩考核;明制度——明确应当为被告人利益抗诉;追责任——该抗不抗追究责任,这三个方面入手。关键词:刑事抗诉法律监督功能定位具体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实务课结课论文引言对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向上级法院提起抗诉,这是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根据所针对的判决和裁定是否确已发生法律效力,抗诉可分为二

3、审抗诉和再审抗诉两种。前者是启动上一级法院二审程序的重要方式,后者则是检察机关对法院进行审判监督、启动再审程序的重要途径。[[]参见陈瑞华:《诉讼监督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6月第17卷第3期。]刑事抗诉作为一个极富中国特色的制度,一直以来饱受质疑,改革抗诉制度甚至取消抗诉制度的呼声不绝于耳。这种对其合理性的质疑主要源自人们对刑事诉讼构造的重新认识。控辩平等对抗、控审分离理念下形成的诉讼等腰三角形构造日益成为人们关于中国刑事诉讼现代化方向的共识,而这种构造要求裁判者必须具有中立性、权威性和终局性,检察机关不能拥有高于裁判者

4、的监督权,相反它应该像被告人一样服从裁判者的权威。但是这种站在西方法治语境下提出来的观点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对中国刑事抗诉制度改革产生裨益呢?中国刑事抗诉制度产生于中国特色法律监督权的需要,其形成与发展皆不同于西方当事人主义和欧陆职权主义背景下的相关制度。这一切都要求我们应立足于中国刑事抗诉制度的发展历史,以在中国特色法治环境下实现抗诉制度的现代化转型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刑事抗诉制度的定位(一)中国刑事抗诉制度的理论背景刑事抗诉制度是极富中国特色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在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并不存在一模一样的制度。西方国家中与我国刑事抗诉制度类似的是大陆中国

5、政法大学刑事诉讼实务课结课论文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上诉制度。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赋予检察机关针对已作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权利,其中有的国家还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为了被告人利益而提起上诉。[[]参见顾永忠:《刑事上诉程序研究》第80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要求一般不赋予检察机关以上诉权。大陆法系国家之所以赋予检察机关上诉权的原因十分简单,其认为基于控辩平等原则控辩双方都有权将案件提交第二次或者第三次审理,这也有利于维护被告人和国家利益,有效发挥审级设置的功能。虽然这种上诉权包含着监督的性质,但这是制度运行中

6、客观上带有的功能,并非制度设计主观之所欲。中国刑事抗诉制度显然并不想传统西方的检察机关上诉制度那样来自于简单的控辩平等原则、审级功能发挥的需要。中国刑事抗诉制度来源于宪法所规定的法律监督权的需要,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为了使得检察机关可以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129条)。这就代表着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一部分法律监督权授予了作为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形式的授予,人民检察院是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权

7、的国家机关。更具体的说,人民检察院唯一的权力就是法律监督权,即检察权,其他任何具体的权力都是法律监督权的具体规定。检察权主要包含检察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而抗诉权是公诉权的一部分。不少学者持检察权二元职能论,即检察机关既承担追诉犯罪的诉讼职能,又行使对刑事诉讼的监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实务课结课论文督职能,即具有公诉与监督二元职能。[[]参见樊崇义:《法律监督职能哲理论纲》,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1期。]由此认为公诉权同于法律监督权,刑事抗诉权应该是监督权中一部分,而非公诉权之一部。这其实是未看到公诉权的法律监督性质。公诉权在本

8、质上是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权力,而追诉犯罪的直接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律所确定和维系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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