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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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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与情的法伦理思考法律伦理所探究的是立法程序与法律规范本身的道德性,其目标在于使伦理要求在相应的社会机制中得以实现。一般而言,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则是最基本的道德。相对于道德,法律具有明确、时效、强制性的约束力与制裁力的特点,而道德则不然。因此从整个社会的宏观角度来看,道德归根到底必须依靠有效的法律体系才能发挥作用。然而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与道德也会发生矛盾或冲突,如某种法律、法规本身并不公正、不道德。于是,就会出现两难抉择:人们是应当守法,还是违法并按照道德的要求行事?这大体上就体现了所谓天赋人权与现行法之间可能的矛盾与冲突问题。解决这一难题的前提,是先要区分下述三种情形:第一种是
2、在法制国家里,法律本身不够完善,并不合乎公正概念的所有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公民仍应遵守法律,因为此时法律在社会稳定与安宁方面所起的作用远远重于法律的某些不完善所带来的后果。况且公正概念本身也包含着对社会稳定的保全以及与此相关的价值,换言之,对现行法律的恪守本身也就是公正概念的要求。第二种情况:虽是在法制国家,但法律已严重违背了基本的人权价值,甚至成了压迫民众的规范。在这种与公正概念根本冲突的法律面前,民众的不顺从便就是正当的了。如印度的甘地对英国殖民统治的反抗,美国黑人马丁·路德金对种族歧视政策的抗争等。公民公开的、非暴力的反抗的目的,在于从根本上改变这种不公正的法律秩序。第三种情况是
3、在法西斯国家,民众不可能也不应当守法,除了暴力革命推翻专制政权之外没有其它出路。但是目的与手段的合宜性也是一项必须遵守的重要原则,例如对无辜平民的生命财产就不得伤害与破坏。然而上述三种情形往往是复杂地交织在一起的,如何作出有效的区分便是一个不小的难题。苗民创制“五刑”应该是中国法律体系化的雏形。随着华夏五千年文明的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的法律模式也在不断的体系化、完善化,由于重农抑商的传统观念,造成中国古代法律仅有刑法独秀的尴尬局面,法律发展的单一性也成为了当代法律体制改革必须重视的弊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单一的法律体系已经不能应付大量的新生矛盾,人情,在这个时候替
4、代法律解决了这一难题,从而新生了一句俗语——“私了”有矛盾不能。调和就要寄希望于法律去打官司来“公断”但是由于法律内容的,不完善和法律辅助机构的不完备,那些不能或者不必通过法律但是急需解决的矛盾就只能依靠一种非法律的手段来处理,如何“私了”人情的优越性此时开始体现的尤为突出并且无微不至,从解决婚姻矛盾的媒婆、家法、族规到解决商业矛盾的掮客、会馆;从解决战争矛盾的说客到解决斗殴矛盾的中人;从解决人才利用矛盾的门人制度到解决资金矛盾的拆借行业的兴盛……在当时法律绵软无力的局面下,各类矛盾得以处理的井然有序,其背后起支撑作用的重要媒介便是人情。中国自古便是重视礼尚往来的国度,就是在这个过程中
5、,人情的力量得以不断壮大,各种人脉、关系最终呈网状覆盖了整个社会。在你来我往之中,加深了人和人之间的感情与依赖,也制约了矛盾产生的根源,最重要的是为已经产生的矛盾提供了一个强而有力的处理平台。当代法律的不断完备化,使法律渗透到了社会的各个环节,基本上所有的社会矛盾都可以通过法律来控制,人情也失去了它正式地位,此消彼长之下,人情是否不再被重视呢?通过诸多方面的研究,结论是否定的。法律至上是当代中国法制改革发展的指导精神之一。法不容情,法不留情也是对法律的公平正义性的体现。但是从法律的终极目的的实现和基层实践中,却可以发现,因为情的因素的适当渗入,往往可以提高法律的效率性。法与情不应该成为
6、对立的矛盾体,应该通过合理分配法与情的比重,从而更完善的实现社会的最终和谐。法律的存在最终要实现的目的是什么,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社会控制的目的,就是能够实现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尽可能的合理的构建社会结构,以最小的阻力和浪费来最大限度的满足社会成员的利益。也即是中国当前社会发展的时代主题——和谐。通过合理调节个人、集体、国家间的利益分配,最终达到社会整体的和谐。人情,也即在交往过程中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交往本身就是利益分配的一个环节,是为了促成利益分配得以实现的手段。因此,人情也可以推导成是利益分配的产物。因此,我们首先有了这样一个结论:法律与人情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分
7、配,从而消除矛盾,实现社会的最终和谐。法律实践中情对法的积极作用基层工作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案例:民事纠纷双方斗殴导致原告方轻伤以上,侦查机关参与以后,在案件处理完成以前,原告反而需要通过人情疏通要求案件速度完结,或者主动要求调解处理。产生这一结果的原因有三:第一,传统认识认为,民事纠纷闹到“惊动官府”是忌讳的,最终导致邻里不安,激化了矛盾,而且难以化解。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第二,一般民事纠纷导致的伤害以及损害赔偿数额不大,实际执行数额更低,而且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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