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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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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和非讼程序第一节 特别程序一、特别程序概述民诉法161(一)概念――人民法院解决某些特别的非民事权益争议所设定的审理程序。(二)特点1、目的从法律上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权利状态。2、主体不存在对立的双方,发动特别程序的是单方面的申请人、起诉人或有关利害关系人3、审判组织(1)原则:审判员独任审理,(2)例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a、选民资格案件,b、重大、疑难的案件。4、审级程序一审终审,不能上诉、再审,不能调解5、结案的方式和效力不同一律是判决结案,利害关系人对该判决一律不能上诉6、规费收取不同一律不收诉讼费。7、审理的期限不一审理
2、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其他非讼事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或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审结。8、救济方式直接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三)特别程序案件的管辖:所在地基层法院 民诉法164、166、167、170、1741、选民资格案件: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2、宣告失踪、死亡: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3、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该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4、认定财产无主的宣告: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民诉法164、165二、选民资格案件(一)定义――公民本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就选民资格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依照法律规定向选区所在
3、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要求予以司法解决的案件。(二)程序1、起诉(1)起诉条件a、已经经过选举委员会处理过b、在选举5日前提起 (2)起诉人对选举委员会就选民资格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公民2、审理(1)审判员三人或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合议庭(2)起诉人、选举委员会代表及有关公民均应出庭(3)合议庭制作的判决应及时送达起诉人和选举委员会,并将判决结果通知有关公民(4)合议庭的整个活动必须在该选区正式选举日前结束。三、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1、申请(1)必须是合格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申请人没有顺序之分 (2)申请人必须提交申请书。2、公告(必
4、经程序)(1)公告期为3个月《民通意见》第34条规定宣告失踪案的公告期为半年,《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为3个月 (2)公告期间被申请人突然出现或查明下落的,应判决驳回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3、审理(1)该公民是否确实下落不明。(2)是否有下落不明持续二年的事实。4、判决的后果(1)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为当然代管人;(2)其他人失踪的,人民法院指定代管人的范围并不限于第21条所列人员(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民通意见》第30条 (3)代管人在有关失踪人的诉讼中,有充当原告或被告的资格《民通意见》第32条
5、 (4)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不作为)或侵犯失踪人权益的(作为),其他利益关系人可提起诉讼追究责任;同时提起变更代管人之诉的,变更代管人之诉比照特别程序单独审理。 《民通意见》第35条 5、判决后失踪人重新出现(1)失踪人本人或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受理法院应制作新判决撤消原判决。(2)原判决撤消后,“失踪人”的财产应回复原状,判决书中指定的财产代管人的职责自然终止。(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1、申请(1)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时原则上应当遵循上述顺序,后一顺序的人不得超越前一顺序的人提出申请。(2)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a.配偶;b.父母、子女c.兄弟姐妹、祖父母、外
6、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d.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2、公告(1)原则:公告1年;(2)例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3、审理(1)程序要件:公告期间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仍然下落不明 (2)实体要件:公民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a、普通期限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b、所谓特殊期限是指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C、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适用普通期限,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4、和宣告失踪的关系(1)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四年的,法院应当受理,
7、(2)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公告1年。5、判决后死亡人重新出现(1)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则不受顺序限制 民通意见第25条 (2)由该公民或他的利害关系人向作出宣告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注意:不是上诉、申请再审。(4)被宣告死亡时间与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民通意见》第36条第2款(5)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继承关系取得人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予适当补偿(而非相应补偿)《民通意见》第40条(6
8、)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民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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